建督罚字〔2024〕123号
发布时间:2024-11-12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作者:佚名
刘岩:
2024年1月7日,位于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大龙湾片区的皖江学院新校区一期(北片区)项目12#楼有2名作业人员在吊篮内安装9层东侧玻璃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3万元。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江北新区皖江学院新校区一期(北片区)项目“1·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芜政秘〔2024〕16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未及时排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83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原文链接: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411/20241111_78076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建督罚字〔2024〕121号
下一篇:建督撤字〔2024〕105号
热门资讯
- 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司野...20-07-15
- 致上饶市政府陈云市长的一...20-05-13
- 致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张圣泽...20-05-13
- 致沈阳市市纪委书记、监委...24-01-12
- 致上饶市委马承祖书记的一...20-05-13
- 土地性质:一定要辨别清楚...20-04-28
- 圈地千亩国际健康峰会中心...20-04-23
- 农村土地新政策,抛荒土地...20-04-24
- 黑土地“金豆子”鼓了农民...20-04-28
最新加入
- 赵乐际对葡萄牙进行正式友...24-11-25
- 植物工厂技术实现水稻一年...24-11-25
- 全省乡村振兴带头人培训班...24-11-23
- 全省“四融一共”和美乡村...24-11-23
- 全省农业资源环境业务能力...24-11-23
- 李文信率队赴贵州省开展《...24-11-23
- 发现山桃抗蚜虫关键基因24-11-22
- 农业农村部召开推进渔业现...24-11-21
- 农残超临界流体分析法问世24-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