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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罚字〔2024〕123号

发布时间:2024-11-12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作者:佚名

  刘岩:

  2024年1月7日,位于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大龙湾片区的皖江学院新校区一期(北片区)项目12#楼有2名作业人员在吊篮内安装9层东侧玻璃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3万元。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江北新区皖江学院新校区一期(北片区)项目“1·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芜政秘〔2024〕16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未及时排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83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原文链接: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411/20241111_7807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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