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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马二喜局长一封公开信

发布时间:2021-05-10 来源: 举报投诉 作者:佚名

尊敬的马二喜局长

  我叫呼毕斯哈图,性别:男,民族:蒙古族,现年54岁,身份证号码:152724196711271511,联系电话:15704864431,系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查干巴拉嘎苏嘎查敖格特尔社牧民。

  以鄂托克前旗国土资源局、敖勒召其镇人民政府为甲方,查干巴拉苏(素)嘎查(村)为乙方,于2012年4月23日签订的《鄂托克前旗敖镇城镇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下称《补偿方案》)载明:“甲方征收乙方土地共2332亩:其中水浇地90亩,按3000元/亩给予补偿,小计270000元;草原地2242亩,按1250元/亩给予补偿,小计2802500元,上述补偿费用均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政发【2011】143号《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下称《通知》)公布的鄂托克前旗查干巴拉嘎苏嘎查(村)片区综合地价7535元/亩和耕地的修正系数1.58和草地的修正系数0.51计算,牧民呼毕斯哈图(乙方),被鄂托克前旗国土资源局、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人民政府(甲方),征收的90亩水浇地和2242亩草原地的综合地价补偿分别应为:

  水浇地(片区综合地价7535元/亩*修正系数1.58)11905.3元。草原地(片区综合地价7535元/亩*修正系数0.51)3842.85元。

  鄂托克前旗国土资源局、敖勒召其镇人民政府《补偿方案》所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政发【2011】143号公布的片区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相差甚远。

  其水浇地少补(自治区公布片区综合地价11905.3元/亩-敖镇征地实际补偿标准3000元/亩)8905.3元/亩,

  草原地少补(自治区公布片区综合地价3842.85元/亩-敖镇征地实际补偿标准1250元/亩)2592.85元/亩。

  按此计算,甲方征收乙方的90亩水浇地少补了(被征收面积90亩*被少补单价8905.3元/亩)801477元;征收乙方的2242亩草原地少补了(被征收面积2242亩*被少补单价2592.85元/亩)5813169.7元。两项合计少补补偿(801477元+5813169.7元)6614646.7元。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长期以来,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征用集体土地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妥善安排了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保障了各类建设用地。但是,一些地方还存在滥用征地权、征地补偿标准不合法、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侵犯农民权益等问题,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为切实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推行和完善政府统一征地制度,保证征地工作依法进行

  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用地,是政府行为。各地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征用土地制度,实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征地。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及法定的征地批准权限和程序,代表政府负责组织征地的审查报批和具体实施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用土地。

  各地应依法规范征地审批和实施行为,确保国家经济建设用地。征用土地必须依法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严禁越权批准征用土地。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实施的具体工作。

  二、依法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地应按照《关于印发试行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文书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41号)和《关于印发征地批后实施管理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35号)的要求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地调查和征地补偿登记时,应深入村组,实地调查。土地权属应以土地登记或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土地权属协议书为依据;土地地类、面积应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和勘测定界成果为准,以确保拟征用土地权属明晰,地类、面积准确,附着物状况详实。征地调查应在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前完成,并结合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

  各地应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用耕地的,要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土资厅发〔1999〕97号)的有关解释,核定有关费用标准。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不同地类的具体征地补偿费用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既要防止克扣、压低征地补偿费用,损害农民利益;也要防止被征地单位和群众漫天要价、谎报地类、扩大面积和有关部门借征地之名“搭车收费”,加重用地单位负担。

  三、依法管理和使用征地费用,妥善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地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切实保证征地费用依法管理和使用。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用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根据征地补偿登记,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安置途径,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可发放给被安置人,由其自谋职业。对土地被全部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撤销建制,实行“农转非”的,其征地费用应全部用于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安置。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货币安置、社会保险方式安置等途径,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多种途径安置机制。经济发达地区或城乡结合部,可按照规划用途预留一定比例的国有土地,确定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发展农业生产或从事多种经营。有条件的地区可允许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补偿费入股,兴办企业。

  四、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建立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监督机制

  各地应依照法律规定,公开征地工作程序,提高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体搞好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工作;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要注意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补偿标准或安置途径有争议的,按照法律规定做好协调和裁决工作。在争议解决前,不应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地的各项费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按时发放,全额到位,不得拖欠。对遗留的拖欠征地费用问题,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理,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督促有关单位限期解决。对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费用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所有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可采用乡管村(组)用的形式设立财务专户进行管理。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征地费使用公开制度。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统一安排使用的,应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征地补偿费用的收取、支出、用途等情况均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以接受监督,防止出现营私舞弊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二)

  今致信给您,望您责成相关人员依法查处越权批地,落实我的征地补偿款,早日足额发放到位并依法惩处违法征地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和监委,保障我的合法权益,不再推诿扯皮。

致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马二喜局长一封公开信

  ——致信人 呼毕斯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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