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按照自然资源部对新形势土地储备转型发展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土地储备管理,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土地储备在落实“两统一”职责方面的作用,持续优化土地市场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机构管理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要以2020年土地储备机构名录更新为契机,对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理顺体制、健全制度,从根本上实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并作为第一监管主体全程参与土地储备监管工作。土地储备工作由纳入土地储备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土地储备工作,违反相关要求的,给予警示直至退出名录。
二、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结构
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强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土地市场形势的分析,根据用地需求预测和市场调控方向提出建议,合理控制土地储备总规模。各市、县(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应会同财政局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12月底前通过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提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程序报批、备案。
三、建立完善土地储备项目库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根据报批、备案的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土地储备项目库,并做好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项目信息应包括项目名称、地块区位、面积、地块规划情况、勘测定界图、土地评估报告(地块标定地价)、储备期限、资金需求计划、项目投资计划、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等内容。可探索完善扩充土地储备项目库建设内容,包括建设新征土地储备项目库、存量土地储备项目库等。
四、严格执行储备土地入库标准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可依据土地储备计划,按照相关规定将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与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地的土地以及政府依法取得的其他土地等交由已列入国家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予以储备。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相关土地纳入储备前,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政府无偿收回的除外)、土地权利(包括他项权利)等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对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应注销而未注销原土地登记手续、已设立土地他项权利未依法解除的,不得纳入储备。
五、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土地储备机构新增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在国家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解决。申请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市、县(区)应在核定的债务限额内,根据本地区土地储备相关政府性基金收入、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等因素,在每年第三季度上报年度用于土地储备的债券发行规模和期限。未纳入土地储备项目库或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无统一电子监管号的债券项目,有关市、县(区)自然资源局不得转报同级财政局。
六、加强储备土地日常管护和利用
各市、县(区)应对拟供应的土地重点做好前期开发,通过依法供应充分实现其经济价值。对暂不供应或无法供应的土地,重点做好管护和临时利用,积极探索实现其社会价值、生态价值的有效途径,防止资产受侵害。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报同级自然资源局同意后,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七、探索编制土地储备资产负债表
土地储备资产是自然资源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要充分利用“三调”和各类专项调查成果,及时组织开展政府储备土地资产的数量、质量、价格、分布、用途、使用权和收益情况的清查核实,核算资产经济价值,摸清全民所有储备土地资产情况,探索开展土地储备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向同级人大作报告时,应将土地储备情况纳入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情况中,通过健全的核算制度,为准确掌握全民所有储备土地资产、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提供相关依据。
八、强化土地储备信息化监管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和土地储备机构要全面运行改版升级后的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规范填报数据,确保土地储备信息真实准确,切实加强土地储备信息化监管。今后在机构名录管理、储备项目管理、业务流程监管、专项债券额度申报与分配、债券发行与偿还、综合统计与分析、机构评级与考核奖惩等均以系统数据为准。各地要切实采取措施,保证监测监管系统高效、安全、规范运行,促进土地储备管理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0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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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zrzyt.nx.gov.cn/gk/zrzygl/syzqy/202005/t20200515_20911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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