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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经常会遇到哪些套路?律师教你如何依法维权

发布时间:2020-05-12 来源: 贞裕说法 作者:佚名

  在征地拆迁中,拆迁户与拆迁部门之间往往矛盾频发,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拆迁部门为了自身利益往往不愿意给拆迁户合理补偿,而当拆迁户因为拿不到补偿金不愿意搬走时,拆迁部门为了逼迁,往往会使出多种手段来套路拆迁户搬迁,今天就来给大家介绍下,征地拆迁期间,拆迁部门会使出哪些套路,对此拆迁户应当如何依法维权。

  第一种,强拆。这堪称最直接、最强硬的套路,但也是拆迁部门达到拆迁目的最直接的方式,对于强拆而言,可以明确告诉大家的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征地拆迁期间包括市县政府在内的任何行政机关都没有强拆权力,强拆权力都在法院手中,而行政机关的权力具备“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属性,因此拆迁部门是没有强拆权的,所以拆迁户在遭遇强拆后一定不要害怕,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第二种,断水断电逼迁。强拆虽然对拆迁部门而言见效很快,但也很可能被快速曝光引发公众关注,因此许多拆迁部门都会用其他手段来逼迫拆迁户搬迁,断水断电、挖断门前道路、在拆迁户房子周围挖坑让积水侵蚀房屋、在附近修建垃圾场,这些都是常见的逼迁手段。但可以明确告诉大家的是,这些逼迫搬迁的行为均是违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此已经明确进行了禁止,且该条款同样适用于农村的集体土地。

  第三种,低补偿、高搬迁奖励。法律规定允许拆迁部门设立拆迁奖励,用来鼓励拆迁户自觉搬迁、减少矛盾,但这个规定在执行的时候经常就变味了,拆迁部门经常会克扣补偿款,然后再从中抽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金,对拆迁户进行变相逼迁。所以对拆迁奖励,大家一定要慎重选择,因为补偿协议上签了字的话,就很难反悔了,羊毛出在羊身上,大家一定睁大眼睛,不要被所谓高奖励所欺骗。

  第四种,先拆迁,后补偿。这种情况是绝对违法的,因此如果遇到这种情况的话,大家只要牢记一点,那就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征地拆迁中对拆迁户的安置补偿工作,必须满足“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律原则,补偿部给到位,不允许拆迁部门催促拆迁户搬迁,先拆迁后补偿是违法,必须先给补偿,之后才能讨论搬迁的问题。

  第五种,拆违代拆迁。这种套路是基于现实中有许多手续不全的房屋所产生的,拆迁部门将这些房屋统一认定为必拆的违建。但这些房屋手续不全许多都是行政机关消极怠政不给办手续导致的,但拆迁部门不管这些,只要手续不全就统统将这些房屋定性成违建进而强拆,事后也不给任何补偿,用不给补偿拆违建的方式来替代正常的征地拆迁工作,这是严重违背拆迁法律原则的,法院是不会支持这种行为的,如果大家遇到拆违代拆迁,记得一定要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大家遭遇了以上几种套路,不要急不要慌,第一时间要先通过拍照、录像等手段保存好证据,并在之后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最终一定会给大家一个满意的答案。

  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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