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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未谈成,岂能断水断电?

发布时间:2020-04-29 来源: 作者:

【原告】林先生【代理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 李*律师、辛*律师、孙*律师
【被告】温州市某区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街道办”)

案情简介

林先生在温州市下辖的某街道拥有着自己的合法住所,多年来居住于此。近年,林先生的房屋面临征收,在对补偿数额的具体谈判过程之中,因双方对具体补偿难以达成一致,征收陷入僵局。

不曾想,2018年8月29日,某街道办在未通知林先生的情况下,将他房屋的水表及电表进行了拆除。这种断水断电的行为给林先生带来了很大的困扰,他找到某街道办协商也没有结果。无奈之下,林先生来到了北京**律师事务所,委托了李*律师、辛*律师和孙*律师介入案件,希望能摆脱困境。

接下案件后,三位律师迅速锁定了断水断电这一违法行为,找到了其中的违法点所在。在京平律师的指导下,林先生向法院就这一行为提起了诉讼。

庭审过程之中,某街道办辩称林先生的房屋属于违建,依照浙江省规定,在违建处理完毕之前,不得给林先生办理相应的供水、供电手续。因此,某街道办对林先生的房屋进行了断水断电处理,这一行为不应被评价为违法。

律师对这种说法提出了反驳:该规定所言不得办理供水供电手续,并不能理解为可以实施断水断电行为。这一规定事实上并未授予街道办断水断电的职权,所以街道办的这一行为属于超越法定权限。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应属违法。据此,林先生诉请法院确认某街道办断水断电的行为违法。
胜诉
经过审理,法院支持了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确认某街道办于2018年8月29日对林先生房屋实施断电、断水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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