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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保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1-22 来源: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法人)名称:深圳市保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5418929D

  住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保税区紫荆道6号新亚美大厦二楼

  2024年7月15日,由你单位专业分包的坪山区人民医院迁址重建项目(建筑幕墙工程,位于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沙湖沙区振碧路以北、黄竹路以东)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4年7月18日,我厅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抽查了该项目,发现企业和项目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缺少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危大工程管控措施等,企业主要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2.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未提供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资料。3.未提供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4.8#高处作业吊篮提升机安装固定螺栓无性能等级标志,且螺栓未拧紧;吊篮未设置上极限保护开关;吊篮未安装防倾斜装置。5.未提供高处作业吊篮使用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记录,未提供安全锁的标定试验报告。6.非标安装方式高处作业吊篮的整体稳定性计算存在不妥之处(后臂悬拉钢丝绳参与稳定性验算)。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八)、(九)、(十)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8月9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50号),你单位9月24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了陈述、申辩。本机关认定你单位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情形,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事实清楚,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11月19日至12月18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黄金华,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gsgg/content/post_45271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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