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推进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不动产登记
日前,广西自然资源厅、广西海洋局联合印发《关于协同推进广西海域、无居民海岛不动产登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构建协同工作机制,互通共享信息,做好业务衔接,协同推进海域、无居民海岛不动产登记,为广西向海图强战略夯实产权保护基石。
《通知》强调,各级自然资源和海洋主管部门要按照“登记规范,方便管理,信息共享,协同推进”的原则,构建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及时开展登记材料清查移交、数据整合入库、信息共享等工作。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可充分运用各级综合办公平台,实现海域使用权管理与登记信息共享。2025年底前,广西将通过建立数据接口、省部共建系统平台升级等,实现海域使用权管理与登记数据实时推送共享。
《通知》要求,要做好不动产登记单元依据海域管理单元划定,需要分割或合并不动产登记单元的,由原审批用海的海洋主管部门先行分割或合并海域管理单元,确保宗海单元变更前后的可回溯性。做好海域使用金管理,海域使用金缴纳情况应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中。补充完善不动产权证书附记内容,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海域管理号、立体分层设权信息、用海方式和用海类型等内容,记载在不动产权证书其他权利栏或附记栏中。
《通知》明确,规范海域不动产地籍调查,用海批准文件中已明确用海范围并附相应坐标,已有调查成果经审核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原则上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时不再进行实地测量和不动产地籍调查。稳妥推进权属重叠和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中的换证问题,新增项目用海审批、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等海域使用权管理工作涉及权属交叉重叠的,及时进行权属核实并稳妥处理。完善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中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衔接机制,规范换证流程;在开展涉及无居民海岛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林权等不动产登记前,应征求海洋管理部门意见,避免造成权属重叠。
《通知》的出台,有利于指导各级自然资源和海洋主管部门协同推进海域、无居民海岛不动产登记,进一步提升海域、无居民海岛登记和管理效能,更好地保护权利人产权权益。
原文链接:https://dnr.gxzf.gov.cn/xwzx/zrzx/t192668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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