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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矿业权协议出让工作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24-10-14 来源: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登记工作,优化出让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9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辽自然资规〔2023〕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登记工作。

    第二章 协议出让范围

    第三条 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合理利用资源,协议出让矿业权政策衔接,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解决遗留问题,以下情形可以协议出让矿业权。

    (一)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与已设采矿权范围内的资源属同一矿体,已提交资源量,且不宜单独设置探矿权或采矿权的周边资源;

    (二)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与已设采矿权范围内的资源呈非连续分布且距离控制在300米左右,已提交资源量,且不宜单独设置探矿权的零星分散资源;

    (三)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包括同一矿业权相邻采区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

    (四)基于矿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合理开采利用矿产资源要求,扩大露天开采矿山剥离范围、地下开采矿山井巷工程范围的区域;

    (五)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扩大矿区范围;

    (六)采矿权协议方式扩大矿区范围已经批复,符合相关政策因非申请人自身原因未完成采矿权变更登记的区域;

    (七)已有采矿权因避让各类保护区而缩小矿区范围,在符合保护区管理要求或保护区范围调整后,可以申请恢复原有矿区范围;

    (八)矿业权坐标转换、坐标精度不够等技术原因形成的缝隙区域。

    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已提交资源量是指地质报告已评审备案、已评审未备案、已提交未评审,以及矿区范围内按勘查规范外推的资源量。

    第四条第三条(一)至(四)项协议出让矿业权情形,需按照编制提纲(附件1)及技术要求(附件2)编制《矿业权协议出让可行性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审查通过后,可以申请勘查实施方案评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开发利用方案评审。

    第三条(五)至(八)项协议出让矿业权情形,无需编制论证报告,可以直接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开发利用方案评审。

    第五条协议出让范围应符合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需符合国家和省关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有关规定。坐标转换、坐标精度不够等技术原因形成的缝隙区域,不属于新设矿业权,按已有矿业权范围管理。原矿业权范围内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新出让范围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办理平面扩大矿区范围。

    第三章 论证报告审查和评审

    第六条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开展论证报告的审查工作。

    第七条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范围是否涉及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进行核实。核实申请范围是否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Ⅰ级和Ⅱ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区域,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

    第八条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核实意见后,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对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审查意见提请厅矿业权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出具论证报告审查结论。其中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夹缝区域且简单无异议的,无需专家评审;其他情形或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夹缝区域复杂的,由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九条 论证报告评审专家人数为3-7人的单数,评审专家从省级开发利用方案和省级勘查实施方案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要求参照《辽宁省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工作规范》执行。

    第十条 论证报告专家评审主要包括:申请协议出让范围是否属于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发的区域;申请的矿业权设置布局是否合理;是否属于已设采矿权周边不宜单独设置矿业权的区域;安全上是否可靠,经济上是否合理,技术上是否可行;申请协议出让区域是否需进一步做勘查工作,适合出让探矿权还是采矿权等。

    第四章 出让信息公示和登记

    第十一条省自然资源厅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受理矿业权登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出让矿业权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和辽宁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同时发布;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不计入矿业权登记办理时限。

    第十二条协议出让信息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提请厅矿业权审核委员会审核、厅务会审议。

    第十三条 厅务会审议通过后,省自然资源厅与矿业权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将合同推送给所在地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出让合同和费源信息表推送给同级税务部门。

    第十四条成交价或以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后,在省政务服务大厅核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第十五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按照《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发 <辽宁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 的通知》(辽财税规〔2024〕2号)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贰年。

    附件1

    《矿业权协议出让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提纲

    1.概况

    1.1编制目的及任务

    1.2编制依据

    1.3矿山概况、矿业权设置及沿革情况

    1.4申请协议出让范围概况

    1.5协议出让范围周边环境及附图

    2.以往地质工作及质量评述

    3.矿区地质及开采技术条件

    3.1矿区(含拟协议出让区域)地质简况

    3.2矿体赋存特征

    3.3对共(伴)生矿产综合开采、利用情况

    3.4矿床开采技术条件

    3.5拟协议出让区域保护地核实情况

    4.矿区生产现状及资源储量情况

    4.1矿山设计及生产情况

    4.2原矿区资源储量情况

    4.3申请协议出让区资源量情况

    5.申请协议出让可行性论证

    5.1论述是否符合申请协议出让条件

    5.2论述申请协议出让区勘查程度、资源储量以及矿业权设置类型

    5.3论证申请协议出让区域是否不宜单独设置矿业权以及矿业权设置布局是否合理

    5.4从技术、安全、经济角度论证申请协议出让区域资源开发的可行性

    5.5井巷工程、露天矿山剥离范围超出采矿权范围的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和不可替代性

    6.结论与建议

    6.1结论

    6.2存在问题及建议

    7.附图

    7.1矿区地形地质图

    7.2井上下工程对照图(或露天开采终了平面图)  

    7.3开拓系统纵投影图

    7.4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图

    7.5勘查线剖面图

    7.6其它必要图件,如代表性钻孔柱状图等

    附件

    1.矿业权协议出让可行性论证报告审查申请表

    2.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申请人编制矿业权协议出让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委托书

    5.申请人承诺书

    6.编制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编制人员职称证书

    8.编制单位承诺书

    9.原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书

    10.地质勘查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含拟协议出让区域)

    1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认定)文件和评审意见书(含拟协议出让区域)和评审意见书

    12.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

    13.其它附件

    附件2

    《矿业权协议出让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技术要求

    封皮及扉页

    一、报告名称

    《XX矿业权协议出让可行性论证报告》

    XX:矿山名称

    二、编制依据

    1.《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2.《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

    3.《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9号);

    4.《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辽自然资规〔2023〕1号);

    5.其它权益类、资源类、技术类依据。

    三、签章

    1.扉页由矿业权人(报告提交人)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2.每张附图均应签名,并加盖技术专用章(或法人章)。

    3.扉页后应有“编制、审查人员责任表”,列出责任人姓名、专业、技术职称、在报告编制中承担任务、本人签名(附件中附编写人员技术职称证)。

    正文部分

    一、概况

    1.简述编制目的、主要任务等情况。

    2.编制依据除几个政策性依据外,要列出所有与申请协议出让范围有关的产权依据、资源储量审查或评审备案情况等。

    3.矿山概况、矿业权设置及沿革情况包括矿山企业名称、采矿权人、企业性质、隶属关系、矿区范围、法定代表人,地理位置及交通情况(插图:交通位置图);简要介绍矿山历史沿革及证照情况;证照情况是指企业现持有与采矿生产相关的有效证照,证载内容应全部摘录在文中,并作为附件。

    4.明确申请协议出让坐标范围、面积及调整后矿区范围坐标。在正文中附插图,明确反映原矿区与拟协议出让区域的平面相邻关系(标识外扩的最大距离)。

    5.简介拟协议出让区域周边环境及周边矿业权情况,并在正文中附拟协议出让区域周边范围2公里内的矿业权平面范围图,并标识距拟协议出让区域的最近距离,明确反映拟协议出让区域的周边环境情况。

    二、以往地质工作及质量评述

    详细介绍矿区以往地质工作情况,特别是申请协议出让区地质勘查情况。包括矿体的控矿工程及见矿情况、资源储量情况、勘查报告提交及其审查或评审备案情况或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制及其评审备案情况。

    三、矿区地质及开采技术条件

    1.矿区地质简述

    简介矿区(包括申请协议出让范围)内的地层、构造、岩浆岩、含矿地层及赋存矿产(主矿种及共伴生矿种)情况。

    2.矿体赋存特征

    2.1矿体特征 介绍原矿区范围内矿体数量、产状、规模、控矿工程、厚度、品位、顶底板岩性及赋存标高。申请协议出让区矿体数量,产状规模、控矿工程、厚度、品位、顶底板岩性、赋存标高及与原矿区范围内矿体空间赋存关系等。

    2.2矿石质量及类型 原矿区范围内矿石矿物、脉石矿物、结构构造、矿石化学成分、矿石风(氧)化特征、矿石自然类型及工业类型。申请出让区矿石质量及矿石类型,并与原矿区范围内矿石质量进行类比。如为同一矿体应介绍其变化情况。

    3.对共(伴)生矿产综合开采、利用情况

    简介原矿区范围内对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采、利用情况。简介申请协议出让区内共(伴)生矿产资源赋存情况。

    4.矿床开采技术条件

    详细叙述原矿区范围内水、工、环地质条件,并评价申请协议出让区水、工、环及开采技术条件的适宜性。

    4.拟协议出让区域保护地核实情况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申请范围是否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Ⅰ级和Ⅱ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区域情况。

    四、矿区生产实际及资源储量情况

    1.矿山设计及生产情况

    简要介绍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情况,依据矿山实际介绍矿山的生产情况。重点介绍矿山现有的地面设施、开拓系统及采矿方法、现保有资源储量及剩余服务年限、实际生产规模、矿产资源“三率”指标等。

    2.原矿区资源储量情况

    依据矿区最近一次提交的地质勘查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其评审备案情况,介绍累计查明、保有、消耗资源储量情况。上一年度储量年报编审情况,上年度末保有、消耗资源储量情况。

    3.申请协议出让区资源储量情况估算

    依据原矿区及协议出让区以往各类地质勘查工作成果,对已提交资源量进行评述。

    五、申请协议出让可行性论证

    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论证报告需包括:申请协议出让范围是否属于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发的区域;申请的矿业权设置布局是否合理;是否属于已设采矿权周边不宜单独设置矿业权的区域;安全上是否可靠,经济上是否合理,技术上是否可行;申请协议出让区域是否需进一步做勘查工作等。

    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夹缝区域论证报告需包括:审查申请的夹缝区域矿产资源情况;安全上是否可靠,经济上是否合理,技术上是否可行;夹缝区域是否需进一步做勘查工作等。

    1.申请协议出让条件论述

    1.1基本条件: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未列入违法名单;依法依规缴纳了矿业权出让收益;经核查与各类保护区及环境敏感区不重叠。

    1.2周边资源、零星分散资源协议出让条件

    周边资源:与已设采矿权范围内的资源属同一矿体,已提交资源量,且不宜单独设置探矿权或采矿权的。

    零星分散资源:与已设采矿权范围内的资源呈非连续分布且距离控制在300米左右,已提交资源量,且不宜单独设置探矿权的。

    1.3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相邻采区)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

    根据上述条件,从各级政府部门发布的政策、省级矿产资源规划、与各类保护区的关系、环境保护的要求等方面,对申请协议出让条件进行可行性论述。

    1.4基于矿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合理开采利用矿产资源要求,导致露天矿山剥离范围、地下矿山主要井巷工程超出已设采矿权范围的相关情况。

    2.从申请协议出让区勘查程度及资源储量论述矿业权设置类型

    叙述协议出让区内以往地质勘查程度、资源储量估算结果。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以及上述申请区勘查工作程度、资源储量、开采规模及服务年限的符合程度、开采技术条件及经济合理性等方面,论述申请采矿权还是探矿权。

    申请探矿权应主要依据以往地质工作,阐述矿体的控制程度、矿石品位及质量、采样测试情况,说明其找矿线索是否明晰,有无找矿前景等,提出下一步勘查工作的主要方法。 如果申请协议出让区勘查程度较低,应提出下步勘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原则、主要勘查手段及其可行性进行论述。

    3.论证申请协议出让区域是否不宜单独设置矿业权以及矿业权设置布局是否合理

    论述申请协议出让区域是否不宜单独设置矿业权,以及矿业权设置布局是否合理。

    4.从技术、安全、经济角度论述申请协议出让区资源开发的可行性

    论述申请协议出让区域资源是否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行开发。根据矿体赋存特征、水工环条件等方面论述开发技术的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和安全的保障性。

    4.1技术可行性

    对拟协议出让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可行性进行论述,确定现有开采技术水平下,设计的矿体开采方式、开拓方案、采矿方法等,以反映拟协议出让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可行性。

    4.2经济合理性

    对原采矿权人利用已有生产系统与新设采矿权两种方案进行对比分析,重点分析矿体开采方式、开拓系统布设、投入的采掘(剥)工程量和新增土地面积等可比项目,从矿山基建投资的角度,分析其经济合理性。

    5.井巷工程、露天矿山剥离范围超出采矿权范围的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和不可替代性

    基于矿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合理开采利用矿产资源要求,扩大露天开采矿山剥离范围、地下开采矿山井巷工程范围的区域,需严格论述露天矿山剥离范围、地下井巷工程布局是否合理,超出采矿权范围的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以及是否没有替代方案。

    六、结论与建议

    1.结论

    对申请条件、勘探程度、资源储量、开发技术可行性、安全可靠性、经济合理性、申请类型明确结论。

    2.存在问题及建议

    从申请协议出让区勘查控制程度、矿产资源储量、加工技术性能、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分析,论述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附图

    1.矿区地形地质图(含申请协议出让区)

    把相关的以往勘查工作范围、矿权范围均表示于图上(包含矿权分布)。还应标示各类保护区范围界线。

    2.矿区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含申请协议出让区)

    应有地表井口、工业场地、矿山道路、废石场、地表岩石移动(崩落)范围等内容,并应包括现矿区最新的井上下工程位置、参数。

    露天开采终了平面图(含申请协议出让区)

    主要包括地形地貌、露天开采境界、开采台阶、边坡稳定情况、排水系统和安全设施等内容。

    3.开拓系统纵投影图(含申请协议出让区)

    对于非煤矿山应提供开拓系统纵投影图,应区分原矿体和申请矿体的开拓开采,区分现有井巷工程和新增井巷工程,新增井巷工程只能是原井筒的延伸,不能新建井筒。

    4.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图(含申请协议出让区)  

    5.勘查线剖面图

    根据以往工作情况,应附涉及申请区的所有勘查线剖面。如无以往勘查线剖面应补充若干横剖面、纵剖面图件,图中应将剖切到的井巷工程上图,应区分现有井巷工程和新增井巷工程。


原文链接:https://zrzy.ln.gov.cn/zrzy/zfgkzdgz/-tdgy--zfhy--spjg--zcps--jytabljggk/2024101414241612009/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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