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和省级龙头企业新增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产〔2024〕6号)和《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赣农规字〔2023〕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和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龙头企业)新增认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
(一)监测对象
2021年认定的17家和2022年监测合格、递补的51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2023年认定的13家不在此次监测范围)。
(二)监测原则
1.坚持公平公开原则。在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过程中,坚持程序规范,做到公平、公开、透明。
2.坚持淘汰递补原则。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按照“退一补一”原则(全省范围内“退一补一”,不是淘汰企业所在设区市的“退一补一”),淘汰不合格的,递补总体规模大、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
3.坚持示范带动原则。在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过程中,对脱贫地区推荐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递补大豆企业、种业企业和外贸企业。
(三)递补名额
1.提出等额递补建议。在监测过程中,出现不合格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由相关设区市按程序淘汰,并提出等额递补企业建议。
2.推荐递补企业名额。为确保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好中选优、优中拔高,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可以在等额递补企业数量的基础上,再增加1个递补企业名额,并对推荐的递补企业排序,递补企业须为省级龙头企业。递补企业不得超报,凡超报的一律退回重新报送,逾期不再受理。省级对各设区市推荐的递补企业,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结合淘汰企业数量,等额确定递补企业上报农业农村部,如无企业淘汰,则不上报递补企业。
(四)监测递补程序
各地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税务总局 证监会 供销合作总社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要求,淘汰不合格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递补企业条件参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八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产〔2023〕5号)执行。
1.企业填报。县级按照农经发〔2018〕1号文件规定和工作要求,组织本辖区监测范围内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填写监测材料。
2.县级审核。县级严格对照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认定标准对企业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做到“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提出初步监测意见,并将监测材料和意见正式行文上报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查。设区市在审查企业所报材料内容真实、格式规范的基础上,严格对照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认定标准进行审核,做到“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同时,充分征求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监测递补企业的意见,提出监测结果建议。按推荐名额依序推荐递补企业,并将监测材料、结果建议和递补企业材料正式行文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4.省级审核。按有关要求对各地上报的监测和递补企业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实地核查、组织专家评审,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出监测意见。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对监测意见进行审议,确定第十一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合格企业、淘汰企业和递补企业名单,并报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定后,将监测结果建议和相关材料,以省农业农村厅名义正式行文上报农业农村部。
(五)申报材料
请各设区市于10月25日前报送以下纸质材料2份,电子版发送至邮箱nyt6225521@126.com。
1.监测结果建议。各设区市正式行文上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情况,包括监测过程和做法,监测合格企业的经营发展、联农带农、更名情况,不合格企业的淘汰原因,递补企业的基本情况,附合格、不合格和递补企业建议名单(属于脱贫地区以及大豆企业、种业企业和外贸企业要予以注明),并提供征求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同意的有关证明材料。
2.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书(详见附件2)。各设区市组织本地初步监测合格和递补的企业在信息系统中填报数据,并通过系统打印带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材料”水印字样的纸质材料,附相关佐证材料装订成册。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监测和递补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如果是复印件、扫描件、彩印件等复制件,应在复制件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并在材料上加盖骑缝章,确保上报的复制件与原件一致。企业将以上材料胶订成册后(勿用其他装订方法)进行上报。
二、省级龙头企业新增认定
为壮大省级龙头企业队伍,新增认定工作坚持“能上尽上”原则,确保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标字号”企业储备库中,资格审查合格的储备库企业“应知尽知”“应申尽申”。
(一)新增认定程序
1.企业提交材料。县级农业农村局要将新增认定省级龙头企业的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到所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标字号”储备库中企业,指导企业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提交《企业书面承诺书》、申请材料(参照《管理办法》要求)。
2.县级审核。县级农业农村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核查意见,做到“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并将企业申报材料、关于新增企业有关情况说明、汇总表、企业简介等材料正式行文上报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3.设区市复核推荐。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对新增企业进行逐个现场核查(储备库企业资格审查中,省市随机抽查到的企业除外),做到“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并充分征求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将企业申报材料、关于新增企业有关情况说明、汇总表、企业简介等材料正式行文上报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申报材料
请各设区市于10月30日前报送以下纸质材料1份,电子版发送至邮箱nyt6225521@126.com。
1.新增企业情况。各设区市正式行文上报省级龙头企业新增情况(企业申报材料、行文、系统填报内容涉及的企业名称和数据等情况要一致),并提供征求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同意的有关佐证材料。
2.省级龙头企业监测申报书(详见附件3)。各地组织本地递补新增的企业在信息系统(http://s011-t.jxszhny.cn/agleader/login)中填报数据(递补新增企业账户密码另行下发),并通过系统打印带水印的新增企业纸质材料,附相关佐证材料装订成册。
省级龙头企业的新增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如果是复印件、扫描件、彩印件等复制件,应在复制件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并在材料上加盖骑缝章,确保上报的复制件与原件一致。企业将以上材料胶订成册后(勿用其他装订方法)进行上报。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工作程序。此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和省级龙头企业新增认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市县农业农村局以及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要及时通知相关企业做好监测申报工作,并严格各项工作程序,加强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按时按质报送相关材料。
(二)严守工作纪律。指导帮助企业完善相关材料,严格把关,确保推荐企业符合认定标准。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定,不得泄露监测企业的有关信息,严禁通过不正当手段或私下交易行为区别对待企业,影响监测认定的公正性,切实做到公平、廉洁监测。
(三)严禁弄虚作假。龙头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市县农业农村局要对企业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电子版与纸质版一致性进行认真审核、把关。一经查实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企业申报资格。联系人:冯上金0791-86234797。
附件:1.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合格、递补企业等建议名单
2.第十一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书
3.2024年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书(新增)等相关材料
2024年10月12日
附件下载:附件1-3.doc.zip
原文链接:http://nync.jiangxi.gov.cn/art/2024/10/11/art_27781_50285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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