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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段文龙检察长的一封公开信

发布时间:2024-05-15 来源: 举报投诉 作者:杨福超

  ——实名投诉南水北调工程丹江口库区移民搬迁工作中有关单位对村民产业未按规定进行登记、赔偿一事

尊敬的段文龙检察长:

  您好,我是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和顺园村村民杨福超,本人十多年来多次实名举报、反映南水北调工程丹江口库区移民搬迁拆除了我经营的养猪厂未给予合理补偿一事,至今未予解决。今不得已以公开信的方式向您反映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2002年,我在淅川县经营养猪厂,企业全称是淅川县大阳养猪厂,企业有两个经营场所,大阳养猪一厂2001年底建设于淅川县大石桥乡杨营村;大阳养猪二厂2004年建于大石桥乡东湾村。

  我是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第二批移民。2003年设计单位调查时,将养猪一厂登记为农户,后经多年信访才变更为村组副业给予补偿7000元,至今我也未认可领取。其他的实物登记无错,2012年补偿资金已到位,但是没有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企业经营性赔偿。养猪二厂是2004年乡政府为促进当地项目发展,让我在邻村东湾建立的,2011年移民搬迁启动后,南水北调工程拆迁工作组将养猪场一厂、二厂全部拆除,二厂没有给予登记,没有补偿一分钱。之后我开始各级信访,后提起行政诉讼,但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

  1、不应认定淅川县大阳养猪厂二厂违反停建令,应给予登记补偿。

  养猪厂二厂是在2004年经乡政府协调规划建设的。因养猪一厂经过三年实践,政府发现养猪可以带动农民收入,于是在县、乡两级政府组织领导下,经乡、村领导研究组织协调在东湾村建设了二厂,整个过程中都没有政府工作人员告知我有关2003年停建令的相关事宜,且政府工作人员还积极促成养猪场建成,出于对政府机关的信任,我才在政府规划位置建设养猪场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就2004年规划我在禁建范围建设养猪场一事负责,进行相应赔偿,不应由我们普通群众百姓就政府的工作失误、疏忽负责而承担损失。

  此前政府部门一直以172米是淹没线为由认定我的养猪场二厂在禁建范围内,后在我拿到172米是移民搬迁线而170米才是淹没线的证据后,省水利厅发函长江委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得到回复说170米确实是淹没线。这说明相关工作人员对相关政策、规定存在严重偏差、错误,导致了未对养猪场二厂进行补偿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范设计规范》(SL290-2009)的规定:“实物调查完成后超过5年未批准(核准)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调查”,养猪场二厂自2004年建设直到2011年拆除中间七年时间从来没有人来做过调查,也没有人告知我养猪场所在位置属于禁建范围等。政府相关部门工作存在严重失职,没有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宣传、预警、调查,我的养猪场甚至还是相关部门研究协调决定的建设位置,如此失职行为不应由我承担责任。

  2、被拆除的大阳养猪一厂应依法给予企业经营性补偿

  淅川县大阳养猪厂依法进行了工商企业登记,拥有180头母猪,年出栏3600头猪,2003年4月曾被淅川县人民政府和淅川县委评为淅川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本人既是移民搬迁户主,也是企业负责人,本人及企业从未承诺过放弃企业经营补偿,除按照普通民宅进行实物补偿外,应依法给予企业经营性补偿。

  3、法院一审判决存有明显错误需要予以纠正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一2009)的规定应予以农村工商企业补偿费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生产设施及设备补偿、零星树木补偿、停产损失䃼助、搬迁补助等䃼偿补助费用。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2020)豫0105行初56号上写到我已领取了养猪一厂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用地及基础设施、搬迁费、设备搬迁费、设备重置䃼偿、停产损失䃼偿费等共计73.29万元。但事实上养猪厂一厂建筑面积1724.4平米,实物补偿金额913932元,除实物补偿外,根本没有补偿其他几项,一审法院判决书有明显错误。后续在我上诉、再审等过程中,有关单位都未予以调查、处理,恳请有关单位调查清楚后,予以纠正。

  此前我向有关单位反映情况后,得到答复称已转交下级单位审查处理,至今未收到任何有效答复,没有人解决我的问题。

  如今我的诉求是:

  1、淅川县大阳养猪厂按农村工商企业增加生产设施及设备补偿、停产损失补助、搬迁补助等补偿补助费用。

  2、大阳养猪厂二厂虽在2003年停建令发布后建设,但不在停建范围内,不应认定二厂违反国办发(2003)12号通知,应予以相应补偿。

  我对我的两个养猪厂投入了大量财力物力,如今却因搬迁补偿登记、补偿不合规合理而遭受重大损失,还请有关单位详细调查、核实,予以相应补偿。

  举报人:杨福超

  联系电话:13700770482

  2024年 5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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