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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等四部门联合下发《通知》, 进一步加强业主大会划转住宅维修资金使用管理

发布时间:2023-11-18 来源: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作者:佚名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涉及住宅日常安全维护,事关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维修资金归集后可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代管,也可经业主大会共同决定后自行管理。为防止业委会由于灭失等原因出现不能履职、无法开展工作,致使维修资金支取使用受到影响;以及业委会对划转后维修资金管理能力欠缺,银行账户管理不规范,导致存储利率偏低(目前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代管期间的存储年利率是3%),致使广大业主利益受损,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业主大会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就维修资金划转后使用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加强对划转后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划转后维修资金除可以办理定期存款或购买一级市场国债外,禁止其他任何形式的理财或投资,并需严格按照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依法合规支取使用。

  二是维修资金划转后的业主委员会出现合并、分立或者撤销情况时,应及时凭借相关证明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的开立、变更或者撤销手续,以确保日后维修资金的正常支取使用。

  三是维修资金划转后的业主委员会出现不能履职等情形影响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或业主委员会主动提出申请的,街道(乡镇)应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共同决定委托居委会、业委会或物管会将维修资金余额交存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四是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季度一次与开户银行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并将维修资金账目向全体业主公布,业主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业主委员会还应协助提供业主对其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五是区住建委(房管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会同属地街道(乡镇)建立有关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对划转后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联合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六是开户银行不得违规为业委会办理违反国家及本市政策规定的维修资金使用支取,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资金管理、金融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专维资金开户银行的考核测评,涉及违规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通知》的发布,进一步明确了业委会和开户银行对划转维修资金账户的管理职责,搭建区住建房管部门、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属地街道(乡镇)的联合监管平台,切实保障广大业主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zjw.beijing.gov.cn/bjjs/xxgk/xwfb/436215246/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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