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土地承包费,然而迟迟没地种......法院该怎么判?
对于农民来说,土地就是赖以生存的根本,有一位村民签了承包合同且按时缴纳了承包费,最后却迟迟没有种上地,法院会怎么判?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王某通过公开竞标与村民小组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该村一处土地,并约定了承包地四至、承包期限、承包费、合同解除条件、违约金等内容。合同签订后,王某按时缴纳了第一期、第二期承包费用,可村民小组却迟迟未按约定清理涉案土地附着物、交付其承包经营。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将该村民小组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
临沭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村民小组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王某已经按照约定缴纳了土地承包费,村民小组应按照约定将涉案土地上附着物清理后,将承包地交付王某经营。村民小组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王某要求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双方解除承包合同,村民小组退还原告土地承包费5700元并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与村民小组签订合同后,按约缴纳了承包费,被告未按照约定交付土地构成违约。村民小组应返还王某缴纳的承包费,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法官在此提醒,承包土地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另一方利益受损的,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原文链接:https://agri.hainan.gov.cn/hnsnyt/zt/fzxc/yasf/202303/t20230314_33778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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