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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乡贤制度化参与提升乡村治理效能

发布时间:2023-08-15 来源: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乡村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的前提和基础。新乡贤是参与乡村治理的重要社会力量。近年来,在党和国家的政策指引下,地方积极鼓励、支持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为破解乡村急难愁盼问题建言献策。然而,在乡村治理实践中,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呈现出自发、无序、随机性特征,这种现实境况既不能充分发挥新乡贤的主体优势,也难以有效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实现乡村善治、促进乡村治理现代化就必须改变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现实样态。

  制度化是提升新乡贤参与效能的关键方式。推动新乡贤制度化参与乡村治理,旨在实现程序正式化、过程规范化、方式合法化。这既是乡村治理制度创新发展的重要实践,也是乡村治理制度优势转化释放为治理效能的策略途径。

  以制度明确新乡贤的角色功能

  按照“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原则建设乡村治理共同体,形成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乡村治理新格局,是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规定。不同于西方意义上的治理共同体所强调的多中心治理,中国式的治理共同体更加重视不同治理主体在乡村治理新格局中的角色功能相互配合。

  新乡贤作为乡村治理中的优势力量,其角色功能在制度设计中的体现较为模糊。尽管根据顶层制度设计,社会协同是对社会力量在治理共同体结构中角色功能的高度概括,即作为协助力量共同推进治理任务落实。但是在乡村基层的制度体系中,新乡贤如何协同、协同为何,往往内容模糊、定位不清。这种模糊化的角色功能定位导致新乡贤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往往被虚位搁置。根据田野调查,基层往往在寻求资金支持和决策意见时会给予乡贤力量更多关注,但是对于乡村治理的其他方面和内容,新乡贤却极少能够参与。制度定位的不足,既限制了新乡贤力量发挥,又模糊了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主体结构中的角色位置。切实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必须以制度明确新乡贤的角色功能。

  以制度规范新乡贤的参与行为

  制度化治理作为公共治理常用方式和工具,可以确定治理主体的职能、规范治理主体的行为和明确不同主体的权责边界。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提升治理效能,必须确保治理主体按照制度约束,在既定框架范围内朝向乡村善治的共同目标形成治理合力。从实践经验来看,职能不清、权责不明形塑的主体行动边界模糊样态,常常会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导致协同不力、各自为政,从而抵消治理合力,降低治理效能。治理合力最大化需要治理主体依照制度规范有序参与。

  当前乡村治理实践对新乡贤的参与行为并没有清晰的制度规范。首先,新乡贤依照何种程序参与乡村治理并不清楚。实践中,新乡贤更像是一股源自社会的非正式力量,自发地、随机地参与乡村治理。缺失正式程序是当前新乡贤难以发挥优势能力的重要阻碍。其次,新乡贤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参与哪些环节、如何参与亦无明确规定。根据笔者田野调查经验,新乡贤发挥作用往往并无制度文本予以明示,更多则是以客观需要或者新乡贤偏好作为行动基础。这既导致新乡贤参与不足,又会陷入无序参与。最后,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方式途径缺少制度支撑。这将会削弱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合法性基础,直接后果往往是新乡贤发挥作用处于“悬浮”状态,难以获得乡村社会的广泛认可。切实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必须以制度规范新乡贤的参与行为。

  以制度激励新乡贤可持续参与

  维系治理主体参与的可持续性,离不开强大的参与动能作为驱动力。参与动能既来自治理主体内在的自我价值实现需要,亦关乎外在的激励措施。提升治理主体参与动能,需要构建行之有效的制度激励体系。

  乡村治理实践缺少配套的制度激励以确保新乡贤可持续参与。尽管实践中有乡村基层对新乡贤予以表彰奖励,但是这种激励方式常常呈现出非常态性特点,其激励效用大打折扣。具有公共精神是新乡贤区别于乡村社会中其他群体的重要特征。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并不单纯依照“经济人”假设和市场逻辑,而是遵从公共性原则,推动乡村公共利益最大化实现,重视个人美誉和自我实现。从激励选择来看,精神激励常常对新乡贤具有较强的正向作用,这既是对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成效的认可,也是对新乡贤寄予社会期望的表达。此外,政治激励亦十分重要。将新乡贤吸纳进入村级组织,能够更好完善农村基层直接民主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增强协商民主实效。然而,无论哪一种激励方式,对于新乡贤而言都有待完善和强化,激励不足、激励不准是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切实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必须以制度激励新乡贤可持续参与。


原文链接:http://nyncw.cq.gov.cn/zwxx_161/ywxx/202308/t20230814_122358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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