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土地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法律援助 > 正文

最小可采宽度

发布时间:2023-07-21 来源: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最小可采宽度

  【最小可采宽度】矿产工业要求的一项内容。砂矿床进行机械(如采金船)采掘的最小可采宽度。是砂矿床(砂金矿等)圈定矿体、估算资源储量的一项指标。最小可采宽度是根据砂矿床的可采厚度、含矿品位、采挖方法等因素确定的。当砂矿层的可采厚度达不到最低可采厚度时,则以工业指标给定的米·克/米3值圈定可采宽度。对露天开采的矿床,有时对露天采坑底界的宽度也作出相应的规定要求。

  

                                                            摘自:《矿产资源工业要求手册》


原文链接:http://zrzy.hebei.gov.cn/heb/gongk/gkml/kjxx/kpyd/1087908703968901529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矿石工业品级

下一篇:最佳边界品位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土地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政讯通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土地法治网 tdfz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