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施行
7月1日,《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旨在加强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
《条例》主要围绕“矿产资源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统一”这一主线,突出政府管理职能的具体化、责任体系的明确化,进一步确定了露天矿山企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公众等各方在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中的责任与义务。
《条例》共分七章三十五条,对露天矿山的规划管控、综合治理、生态修复、保障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范。
《条例》在总则部分细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监管中的职责,对露天矿山、历史遗留露天矿山的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应当坚持的原则进行了明确。
《条例》突出规划在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中的引领作用,要求制定露天矿山专项规划,规范采矿用地;对圈定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重点区域,提出更高管理要求;要求全面推行露天矿山净矿出让,规范露天矿山采矿权出让。
综合治理方面,《条例》明确要求建立完善的露天矿山管理制度,从安全生产、矿山建设、资源综合利用、尾矿库等方面进一步规范露天矿山管理;建立绿色矿山名录,细化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度;建立健全露天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生态修复方面,《条例》一是明确生态修复主体,建立露天矿山生态修复标准体系,提高生态修复标准和质量;二是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基金提取和使用,规范中央转移支付支持的生态修复资金管理,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缓解矿山生态修复资金不足;三是构建金融等服务平台,提高行政机关服务露天矿山生态修复能力和水平。
保障监督方面,《条例》明确了露天矿山督察内容和范围,要求建立系统、完善的露天矿山监测、监管体制机制,从裁执分离、公益诉讼等方面,创新监管方式,完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促进执法监管长效常治。
法律责任方面,《条例》依据上位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要求,按照露天矿山管理环节,从严从重制定行政处罚事项和裁量标准,提高违法成本。
原文链接:http://www.mnr.gov.cn/dt/kc/202307/t20230711_27936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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