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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省道南通通州区段

发布时间:2023-03-22 来源: 江苏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苏自然资预〔2023〕10号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

  226省道南通通州区段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

  

  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单位关于办理226省道南通通州区段项目用地预审的请示及

  有关附件已收悉。经审查,现提出预审意见如下。

  一、 该项目属于交通项目,起自如皋市和通州区交界处,接

  226省道如皋段,向南与通锡高速交叉后,跨越九圩港,经刘桥镇西,终点止于通刘公路,线路全长7.659km,包括路基、桥梁、交叉工程等。项目建设对落实沿海开发战略,推进沿海地区发展,完善区域干线路网,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符合供地政策。

  二、 该项目拟选址位于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已列入规划重

  点建设项目清单,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及及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涉及占用生态空间管控区1.3515公顷,南通市人民政府已按规定出具《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出具226省道南通通州区段工程不可避让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论证意见的函》,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

   三、该项目拟申请用地33.8796公顷,其中农用地20.2210公顷(含耕地17.4003公顷),建设用地8.2943公顷,未利用地5.3643公顷。按照拟订的工程建设规模,用地规模符合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在编制可研报告时,应对节约集约用地状况作出专门分析,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和集约用地,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按照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落实补充耕地项目,开垦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确保做到“占优补优”。

   五、按照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要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规定,并按照要求将征地补偿安置相关费用全额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投资体制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原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则同意226省道南通通州区段项目用地预审(有效期三年)。

   本预审意见不作为取得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待项目批准后,请按程序和规定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3月13日

  

  抄送:省发改委,南通市通州区交通运输局。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2023年3月16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zrzy.jiangsu.gov.cn/gtxxgk/nrglIndex.action?type=2&messageID=2c90825486ec70440186ed658021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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