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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全区农业违法线索投诉举报电话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08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引导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各环节参与主体按照国家农业法律法规进行有序的农业生产,拓宽农牧民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的有效途径,依法严厉打击违反农业法律法规的行为。现将全区农业违法线索投诉举报事项范围及投诉举报电话公布如下:

  一、投诉举报事项范围

  辖区内发生的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农业转基因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种畜禽、动植物检疫、兽药、畜禽屠宰、饲料、饲料添加剂、动物卫生监督、生鲜乳、农产品质量安全、渔政、农村宅基地及农用机械等农业领域的涉嫌违法行为。

  二、投诉举报电话

  全区跨地(州、市)重大农业违法案件线索受理电话: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综合执法监督局:0991—7500129,电子邮箱:xjnyzfjdj@163.com。来信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格区长江路461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综合执法监督局),邮编:833000。

  地(州、市)、县(市、区)两级农业违法案件线索投诉受理电话如下:

  1.乌鲁木齐市

  乌鲁木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0991-4666995

  乌鲁木齐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1-5922725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1-3353329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1-3660042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1-5919367

  2.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0999-8815920

  伊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9-8021303

  奎屯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2-7233780

  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9-4022966

  特克斯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9-6623266

  霍城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9-3028652

  尼勒克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9-4622228

  巩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9-5627152

  昭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9-6022241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9—3629608

  新源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9-5022336

  霍尔果斯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9-8792180

  3.塔城地区

  塔城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0901-6272878

  托里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01-3680557

  沙湾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3-6022941

  裕民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01-7610570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0-6717261

  额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01-3333301

  乌苏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2-8526005

  塔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01-6232718

  4.阿勒泰地区

  阿勒泰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0906-2156813

  阿勒泰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06-2102310

  布尔津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06-6533703

  哈巴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06-6623897

  吉木乃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06-6182549

  福海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06-3472296

  富蕴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06-8722119

  青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06-8826130

  5.克拉玛依市

  克拉玛依市农业农村局:0990-6999212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0-6931065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2-3650975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0-6917178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0-6961559

  6.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0909-2319916

  博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09-2277073

  精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09-5333722

  温泉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09-8222862

  7.昌吉回族自治州

  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0994-2345170

  玛纳斯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4-6661121

  呼图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4-4514109

  昌吉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4-2596679

  阜康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4-3220978

  吉木萨尔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4-6735105

  奇台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4-7210322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4-4831961

  8.哈密市

  哈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0902-2233114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02-6822274

  伊吾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02-6730798

  9.吐鲁番市

  吐鲁番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0995-8528506

  托克逊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5-8853268

  鄯善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5-8381689

  10.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0996-2703129

  库尔勒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6-2280129

  焉耆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6-6022533

  和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6-5022127

  和硕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6-5622344

  博湖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6-6626395

  尉犁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0996-4022376

  轮台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6-4681910

  若羌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6-7102902

  且末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6-7622305

  11.阿克苏地区

  阿克苏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0997-2530182

  阿克苏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7-2690908

  温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7-4538300

  阿瓦提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7-5131480

  乌什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7-5322439

  柯坪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13565110030

  库车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7-7120080

  沙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7-8391238

  新和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7-8126521

  拜城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7-8625550

  12.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9190085135

  阿图什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17799084265

  阿克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18997508628

  阿合奇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08-5621318

  乌恰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08-4610767

  13.喀什地区

  喀什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0998-2579115

  喀什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8-2839252

  疏勒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8-6575392

  疏附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8-3256685

  英吉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8-3625855

  莎车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8-8512358

  泽普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8-8242418

  叶城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17397628949

  伽师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8-5710662

  岳普湖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8-6822284

  麦盖提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8-7840346

  巴楚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8-6178220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8-3421187

  14.和田地区

  和田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0903-2029865

  皮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03-6422479

  墨玉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03-6513556

  和田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03-2522951

  和田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03-2033879

  洛浦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03-6622187

  策勒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03-6712954

  于田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03-6811182

  民丰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15292663396

  以上电话,在工作日工作时间受理投诉,下班时间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信件、电子邮件投诉,不受时间限制。

  三、投诉举报须知

  投诉举报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属地原则投诉举报,反映问题要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使用真实姓名及联系地址、电话,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受理投诉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将保护投诉人信息。如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2年11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xinjiang.gov.cn/nynct/gsgg/202211/a169f9ece23f4b07aa647f15ac57924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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