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235号建议的答复
夏永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捕捞许可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适当放开对拖网渔船的新建审批
拖网是国际公认的资源破坏性较大的作业类型。受传统作业习惯影响,我国拖网渔船规模一直居高不下,给近海渔业资源造成了较大压力。为此,我部采取了多种措施控制捕捞强度,优化生产结构。2017年,经国务院批准,印发《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将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渔船作为重点压减对象,并严格禁止审批制造。2019年,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进一步明确禁止制造拖网渔船。为帮助渔民调整生产方式,在“十四五”渔业发展支持政策中,对拖网渔船更新改造为其他作业方式的给予补贴,并继续支持其减船转产。目前,我部正在组织开展全国渔船管理调研,并将适时启动渔船摸底调查,推进符合“同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匹配”要求的捕捞业发展。
二、关于按比例配套渔运船
捕捞辅助船在提高捕捞渔获质量和生产效率的同时,也加大了海洋捕捞强度。此外,还有少数捕捞辅助船非法从事捕捞生产或者为“三无”船舶提供非法运输补给服务,对正常渔业生产秩序造成干扰。目前,国际上对渔业捕捞辅助船发展普遍持谨慎态度。在我国,考虑到渔民实际生产需要,现阶段仍然允许捕捞辅助船存在,并以特许方式在伏季休渔期间为提前开捕渔船配套一定比例的捕捞辅助船。根据捕捞业可持续发展需要,政策制定应统筹考虑渔业资源、渔民生产生活和渔政管理能力等各方面因素。因此,我部规定捕捞辅助船原则上执行所在海域的最长休渔时间规定,并严格相关审批,强化执法监督。下一步,我部将结合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执行情况和资源状况,不断优化完善捕捞辅助船管理政策。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010-59192983
农业农村部
2022年9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2209/t20220921_640987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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