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健全完善土地、矿产资源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近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和四川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四川省土地、矿产资源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强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健全完善案件移送、案情通报、执法联动、信息共享及发布等工作机制,有效形成合力,不断提升土地、矿产资源领域违法犯罪的打击质效。
《办法》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单位或者个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非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办法》指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移送案件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在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需要使用已移送公安机关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公安机关在侦办涉及土地、矿产资源领域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和存在重大土地、矿产资源监管问题的情况,除可能影响案件侦办外,应当及时通报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办法》同时指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到恶意阻挠、恐吓威胁或者暴力抗法等,认为确有必要公安机关配合的;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的;公安机关审查土地、矿产资源领域违法犯罪案件时,需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调查、测量、鉴定等协助的;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复杂、牵涉面广,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群体性事件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商有必要执法联动的其他情形,可以启动联动办案机制。
《办法》明确,在调查涉嫌土地、矿产资源领域犯罪案件中,原则上按照监管权限和监管职责,实行同级联动、同级配合、同级移送。跨行政区域的联动或者配合,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统一协调。
此外,根据《办法》,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联络员、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土地、矿产资源领域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发布的沟通协作机制。
责任编辑:李雪蕊
原文链接:http://dnr.sc.gov.cn/scdnr/scywbb/2022/8/19/2567f8ae0a8b48999775fd08afde97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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