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自然资源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构建终身教育体系,进一步提升我省自然资源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能力水平,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自然资源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予以反馈,以便我们修改完善。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 年11 月1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自然资源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自然资源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 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 号)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 号),结合我省自然资源领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工程领域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工程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等有关规定,继续教育学时作为申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的必备条件。
第三条自然资源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全省在职从事自然资源工程领域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自然资源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专业科目主要内容包括:地质勘查、土地工程、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海洋工程与技术、爆破工程、爆破器材、矿建工程、采矿工程以及有关自然资源领域的法律、法规和专项规划等。
一般公需科目的学习内容,由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提供学习课程(件),并根据有关规定登记学时。
第五条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度应达到90 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5 学时,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 学时。
第六条接受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途径,以及学时登记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A 类专业科目:
参加“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中提供的自然资源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课件的学习,认定相应的学时。其中爆破工程、爆破器材、矿建工程、采矿工程等4 个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浙江省爆破行业网络学习平台”提供的课件的学习,认定相应的学时。
(二)B 类专业科目:须在3 年周期内累计完成36 学时,以下每个途径每年度最多计36 学时。
1.参加人力资源部门批准的自然资源领域类高研班,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认定登记36 个、30 个、24 个学时;
2.参加自然资源部(国家海洋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和省自然资源厅举办的专项培训班,每天可分别认定登记8个、6 个学时;
3.参加省地质学会、省土地学会、省测绘学会、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省海洋学会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每天认定登记8 个学时;参加上述学会举办的学术会议或讲座,每天可以认定登记6 个学时;
4.参加国(境)外培训进修、学术研讨活动,每天可以认定登记6 学时。
(三)C 类专业科目:以下每个途径每年度最多计24个学时。
1.参加本单位组织的专业培训、讲座等继续教育活动,每天可认定登记4 个学。以本单位的培训、讲座文件(通知)、日程安排、人员签到单等相关材料为认定依据;
2.参加经组织批准的自然资源领域各类对口支援、结对帮扶和专家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等工作,每天可认定登记4 学时;
3.参与自然资源领域课题研究、规划或技术标准制定,每项省部级、市厅级、县处级课题规划分别认定登记24 个、12 个、6 个学时,其中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分别按100%、80%、60%计算学时,其后作者不计算学时;
4.获得自然资源领域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的,分别认定登记12 个、6 个、6 个学时,其中排名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分别按100%、80%、60%计算学时,其后人员不计算学时;
5.发表专业论文(译文)、著作(译作),按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全国性专业刊物、其他刊物或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每篇论文(译文)、每万字著作(译作)可分别认定登记8 个、6 个、4 个、3 个学时,其中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分别按100%、80%、60%计算学时,其后作者不计算学时;
6.参加自然资源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每个合格科目可认定登记6 个学时;
7.参加自然资源领域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每门课程考试(考核)合格可认定登记3 个学时。
第七条一般公需科目,省属单位(含人事档案在省人才市场的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专技人员可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进行学习,每门课程学完后可认定相应学时。各市、县(市、区)专业技术人员既可在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提供或认可的网络平台进行学习,也可直接到“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进行学习。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均应根据人事隶属关系,按照本学时登记细则,由个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属地原则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托“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进行及时、如实登记。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时登记,由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学时登记,由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厅直属事业单位(含所属企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学时由各单位的人事部门负责登记。
省属企事业单位爆破行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学时由省爆破行业协会负责登记。
人事档案在省人才市场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时登记,由省人才市场负责登记。
上述部门和单位的账号、密码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分配。
负责学时登记的工作人员需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做到客观、公正、及时、准确。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统一从“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打印提交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爆破行业专技人员专业科目的继续教育学时从“浙江省爆破行业网络学习平台”打印提交。
第十条自然资源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审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资格时,存在学时登记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本细则从2021 年1 月1 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http://zrzyt.zj.gov.cn/art/2020/11/17/art_1289947_589341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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