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土地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法纪通报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581号

发布时间:2022-07-21 来源: 农业农村部网站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完善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加强兽药生产、经营环节监管,我部修订了《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GMP证书》样式,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9月1日起启用,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设立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兽药生产或经营企业取得相应许可的合法凭证,正本悬挂和摆放在生产或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副本用于记载企业相关内容的变更情况。

  二、新版《兽药生产许可证》证号格式为“兽药生产证字XXXXX号”,其中数字为5位,由企业所在省份序号(2位,以原农业部公告第452号公布的省份序号为准)和企业序号(3位,省份内排序)组成。

  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证号格式为“兽药经营证字XXXXXXXXX号”,其中数字为9位,由企业所在省份序号(2位,以原农业部公告第452号公布的省份序号为准)、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序号(4位,各省份统一编制并发布)及企业序号(3位,县级行政区域内排序)组成。

  新版《兽药GMP证书》证号格式继续按照农办医〔2015〕11号文件执行。

  三、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表述应为:兽用中药、化学药品;兽用生物制品(应载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或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兽用特殊药品(兽用麻醉药品、兽用精神药品、兽用易制毒化学药品、兽用毒性药品、兽用放射性药品等);兽用原料药。

  四、此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旧版《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在换发前继续有效。

  

  

   农业农村部

   2022年7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xmsyj/202207/t20220718_6405027.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土地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政讯通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土地法治网 tdfz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