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护航乡村振兴
我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了“法律武器”。
据报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月27日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区第一部直接以“乡村振兴”命名的地方性法规。
众所周知,条例具有法的效力。用法治护航乡村振兴,最大的优势就是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任务、目标、要求和原则等转化为法律规范,必将为乡村振兴工作划定红线、设立底线,对于确保乡村振兴战略始终沿着法治轨道行稳致远,具有重要意义。
202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乡村振兴战略迈入有法可依的新阶段。时隔半年多,我区通过了地方性法规,更加关注新疆特色、新疆需求,不仅可与上位法有效衔接,也将为我区乡村振兴事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引领和保障。
《条例》可解“难题”。《条例》直面乡村实际需求,将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措施法定化。比如为推动补齐新疆乡村振兴中的“人才短板”作出多项规定:对乡村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可以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常设岗位总量、职称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支持开展免费培养农科生,建立和落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乡村挂职、兼职和离岗创业制度等。从某种程度上讲,《条例》的出台,为破解乡村振兴中的一些瓶颈问题指明了方向。
《条例》划出“底线”。《条例》突出规划先行、人才支撑、文化引领和乡村善治,而且对每一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比如在编制乡村振兴规划时需征求农民、专家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在文化引领方面,要求加强农业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传统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这些都是带有底线性的规定,可确保各地推进工作不松懈、不变调、不走样。
《条例》可治“乱来”。《条例》明确规定,履行乡村振兴促进工作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乡村振兴促进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虚报、瞒报、不报或者伪造、篡改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以及相关数据的”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问责千遍,不如追责一次。”《条例》可倒逼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以自律,以法治权威确保乡村振兴战略顺利推进。
乡村振兴,立法先行。法治,既是乡村振兴的客观需求,也是坚实后盾。有法护航,天山南北必将展现更新更美的画卷。
原文链接:http://nynct.xinjiang.gov.cn/nynct/xjncr/202202/f109d439b3444625af2e245aedcd709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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