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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1”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5 来源: 农业农村部网站 作者:佚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2021年,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和渔政执法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疫情防控和监管执法两手抓、两手硬,聚焦重点领域突出问题,扎实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21”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严肃查处涉渔违法违规案件,从严惩处违法人员,成功打掉了一批非法捕捞团伙,有效维护了渔民合法权益和渔业生产秩序。据不完全统计,各地累计出动执法人员241万人次,查办违法违规案件4.7万件、违法违规人员4.3万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4253宗、涉嫌犯罪人员4958名,取缔涉渔“三无”船舶2.6万艘、“绝户网”103.8万张(顶),收缴电鱼器具8566台(套)。为强化警示教育,提升法律震慑,我部从各地查处的涉渔违法违规案件中,选取16宗典型案件予以通报。

  一、北京市密云水库综合执法大队查处杨某全团伙禁渔期使用电鱼方式捕捞案

  2021年5月,北京市密云水库综合执法大队在密云水库不老屯镇水域执法检查时,发现一整套无主的电鱼工具,经蹲守摸排,初步锁定杨某全和杜某锋两名嫌疑人。通过公安提前介入调取该二人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证据,查明2021年4月底至5月下旬两人伙同孙某、魏某国、魏某荣在密云水库禁渔期内电鱼20多次,销售渔获物违法所得13万余元。杨某全团伙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法进行捕捞,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北京市密云水库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2021年12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杨某全等5人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追缴违法所得13万余元,没收电鱼工具1套。本案中非法渔获物的二次销售已另案处理。

  二、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查处王某兴使用“三无”船舶非法捕捞案

  2021年6月23日,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执法人员在滨海新区马棚口海域查获一艘渔船正在进行渔获物交易。经查,涉案渔船船长约20米,材质为钢质;涉案渔船上有捕捞痕迹和新鲜渔获物,船上帮工承认当天曾用拖网作业。船上负责人王某兴称涉案渔船船名为“冀某渔36880”,但无法提供任何船舶证书。后经河北省黄骅市渔政站协查,档案记载“冀某渔36880”船长14.5米,材质为木质,与涉案渔船明显不符。执法人员综合认定涉案船舶为涉渔“三无”船舶,王某兴未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在海洋伏季休渔期使用底拖网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对王某兴作出没收涉渔“三无”船舶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王某兴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王某兴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三、河北省渔政执法总队查处张某旭违反休渔期规定,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渔具作业,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籍港和配齐职务船员案

  2021年7月8日,河北省渔政执法总队巡航检查时,发现一艘船舶携带网具航行。登检过程中,涉案船舶抗拒执法人员检查并企图驾船逃逸,执法人员追击5小时将该船抓获。经查,该船实际船名号为“某渔捕0030”,船舶所有人为张某旭;查获时该船未刷写船名号、船籍港,未悬挂船名牌;提供的《特定捕捞许可证》样式与农业农村部规定的样式不符;船上9名船员均未依法取得二级以上船长、轮机长职务船员证书;船上携带双锚竖杆张网30块,网目尺寸5毫米,不符合最小网目尺寸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渔政部分)》,河北省渔政执法总队责令张某旭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1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辽宁省大连市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唐某勇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案

  2021年5月12日,唐某勇驾驶“汐某号”大马力游艇(442千瓦),从大连市高新园区河口港出航到大连老偏岛附近海域从事流刺网作业,次日2时返航时被大连市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查获。现场发现船上有蓝点马鲛(鲅鱼)45千克,流刺网50片(经测量网目尺寸为80毫米,小于农业农村部规定的该类网具最小网目尺寸),船上安装起网起重设备1台。经查,该船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捕捞许可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辽宁省大连市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唐某勇作出没收“汐某号”船舶、50片流刺网和45千克鲅鱼,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查处“苏某龙货189”运输船非法吸螺蚬案

  2021年3月25日,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与湖州海事部门在太湖大湖港外水域检查时,发现“苏某龙货189”运输船船舱内有两套机吸螺蚬设备(属禁用渔具)及配套用品,现场查获非法捕捞螺蛳66.2千克。船主彭某胜对其在太湖水域多次使用机吸螺蚬设备进行违法捕捞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没收涉案捕捞设备以及非法渔获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查处“浙某渔运02218”非法收购、转载渔获物案

  2021年8月27日,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执法人员登临检查“浙某渔运02218”时,发现该船装载有带鱼、鲳鱼等大量渔获物,涉嫌违规收购、转载渔获物,即扣押至总队执法基地作进一步调查。经查,8月间,该船先后多次在海上违规从“闽某渔07021”“粤某渔38003”船等6艘拖网渔船收购、转载渔获物,累计达175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依法对“浙某渔运02218”船作出没收非法渔获物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17名涉案人员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已进入起诉程序。

  七、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农业农村局查处王某使用毒鱼方法捕捞案

  2021年10月2日、6日,杭州市临安区农业农村局接连收到群众举报,反映临安区天目山镇门口村东关溪河道疑似有人毒鱼。杭州市临安区农业农村局联合临安区公安机关对该段河道进行蹲点守候,现场发现农药“灭扫利”6瓶,并在河道死鱼中检测出甲氰菊酯成分;经多方调查,锁定作案嫌疑人王某,并在王某家中发现农药“灭扫利”6瓶、电鱼工具1套、渔网32副以及渔获物6.6千克。关溪河道为常年禁渔区,王某使用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杭州市临安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八、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农业农村局查处马某州在禁渔区内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案

  2021年8月21日,芜湖市南陵县渔政智慧监控信息系统显示有人在安徽省规定的禁捕水域长江支流青弋江水域进行捕捞。南陵县渔政智慧监控信息指挥中心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将正在驾驶塑料船从事电鱼的马某州抓获,现场查获非法渔获物10.45千克。马某州在禁渔区使用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作业,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南陵县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交南陵县公安机关处理。同年10月19日,南陵县人民法院判处马某州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同时,鉴于马某州的电鱼行为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了损害,检察机关对马某州提起公益诉讼,经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马某州签署协议,承诺对其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损害价值经评估为4449.5元)以增殖放流鱼苗的方式予以修复。

  九、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海洋与渔业局查处“闽某渔60969”船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案

  2021年5月2日,“闽某渔60969”船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卸北斗示位仪安全救助终端设备,并于6月10日晚违反伏季休渔规定擅自出海捕捞。6月13日凌晨,该船在广东海域与利比里亚籍“YMMUTUALTY”轮发生碰撞并沉没,船上9名船员登上救生筏逃生,造成水上交通事故(已另案处理)。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诏安县海洋与渔业局对“闽某渔60969”船故意拆卸安全终端逃避监管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违反伏季休渔规定从事非法捕捞行为进行另案处理,合并执行罚款10万元,并吊销捕捞许可证。

  十、山东省威海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查处“冀某渔00668、00669”船违规套用它船船名案

  2021年5月11日,山东省威海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在渔港排查时发现,船身分别涂刷“鲁某高渔60501”“鲁某高渔60502”船名的两船涉嫌套用它船船名。经查,上述两船实为“冀某渔00668”“冀某渔00669”,渔船所有人李某为规避休渔期回船籍港休渔的规定,私自刷写其他船的船名号并停靠威海市远遥中心渔港。对于私自刷写他人船名号、随船携带网具、私自拆装北斗等违规行为,根据《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山东省威海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责令立即整改,并作出警告和每条船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于其禁渔期随船携带网具的行为,责令立即整改,并作出警告和每条船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两船合计罚款50万元。

  十一、山东省枣庄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查处薛某柱未依法取得养殖证在全民所有水域非法养殖案

  2021年7月21日,枣庄市农业农村局和台儿庄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整治线索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大沙河台儿庄区泥沟镇段行洪水道内存在网箱养殖问题,当场向薛某柱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责令其于2021年7月24日之前拆除所有非法养殖网箱。时至8月11日,薛某柱仍未全部拆除非法养殖网箱,现场勘察仍存非法养殖网箱22个,存箱水产品约15吨。对薛某柱未依法取得养殖证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行洪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枣庄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向薛某柱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作出限期拆除所有非法养殖网箱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年8月15日,薛某柱非法养殖网箱已全部清除完毕。

  十二、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农业农村局查处张某安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案

  2021年1月26日,根据渔政执法举报受理平台移送的群众举报线索,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农业农村局组成专案组对先觉庙水库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内违法电鱼活动开展调查。通过举报人举证、村民辨别和提请公安机关开展户籍身份比对等措施,执法人员锁定违法捕捞嫌疑人张某安,在公安机关协助下将其抓获,并查获网具、电瓶、运输电捕工具的车辆等捕捞工具。张某安对其违法活动供认不讳,并交代了非法捕捞渔船停放的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规定,随州市曾都区农业农村局对张某安作出没收电鱼器具、网具、渔船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因张某安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随州市曾都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三、广东省惠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查处“惠某3252”船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使用电力捕虾案

  2021年1月26日,惠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在惠州市针头岩以西海域发现“惠某3252”船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实施底拖网捕虾作业,执法人员抵近发现该船船尾白色拖缆中夹有大量电线由船尾延伸至海中。经登临检查,该船携带底拖网具20张、电板2个、电球5台、电线4580米、渔获物548千克;船上12名船员供述实施了电力拖虾违法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惠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作出罚款5万元、没收渔获物及电鱼工具、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1年8月,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12名涉案船员分别判处四至八个月拘役或有期徒刑,共同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修复费25万元。

  十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政执法总队查处陈某生未取得捕捞许可证非法捕捞案

  2021年11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北海市南澫港附近海域登临检查一艘正在回港的渔船。经查,该渔船为捕捞辅助船,船名为“闽某渔运60088”,作业方式为渔获物运销船;船长为陈某生,检查时未能出示船舶登记证原件;执法人员在前甲板发现两大堆渔获物巴非蛤幼体,755包、约22.65吨(去除杂质后11.33吨)。陈某生无证捕捞且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政执法总队对陈某生作出没收巴非蛤11.33吨(已放生)和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五、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组织查处吴某刚、刘某等6人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21年2月5日,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组织执法人员对非法捕捞线索现场进行蹲守布控。6日清晨,蹲守人员在长江边1艘清漂船舶上发现12尾鲟鱼,但现场并未发现嫌疑人。经鉴定其中9尾为长江鲟,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案件涉嫌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按照属地管辖要求,重庆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指定重庆市南岸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将该案移送长航公安重庆分局处理。此后,重庆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与公安机关联合组织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力量和专家对现场进行勘察、鉴定,并开展了大量走访摸排和技术侦查,先后抓获吴某刚、刘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打掉了一个长期盘踞在长江流域从事非法捕捞的犯罪团伙。目前,该案正在法院审理中。

  十六、贵州省赤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吴某祥在长江流域重要支流禁捕期非法捕捞案

  2021年4月22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赤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赤水市农业农村局的执法人员在赤水河元厚河段蹲点布控,将使用刺网从事非法捕捞嫌疑人吴某祥抓获,现场查获非法渔获物9.4千克。经查,吴某祥于2021年3月至4月曾先后多次在赤水河非法捕鱼,其中可查证的非法渔获物为39.4千克、销售收入3421元。对于吴某祥多次在长江流域重要支流禁捕期间进行生产性捕捞且将渔获进行销售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赤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吴某祥作出没收渔获物、捕捞设备、违法所得3421元和罚款36579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16宗典型案件的依法严厉查处,充分体现了相关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和渔政执法机构忠于职守、敢于担当的工作作风和从严监管、严打涉渔违法行为的鲜明态度及坚定决心。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和渔政执法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的高度,认真实施好“中国渔政亮剑2022”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为渔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让渔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2年4月2日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2204/t20220407_639568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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