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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2-05-14 来源: 农业农村部网站 作者:佚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公安、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厅(局、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种业振兴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提高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快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种业振兴行动方案部署要求,以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坚持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标本兼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推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既立足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着力构建打基础利长远的体制机制,有效激励原始创新,全面净化种业市场。力争到2023年,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到2025年,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显著提升,种业自主创新环境持续优化。

  二、加快法律法规制修订,夯实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基础

  (一)推动修订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贯彻实施新修改的种子法,推进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研究制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实施步骤和方法,提高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研究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等配套规章,实施新修订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健全以植物新品种权为重点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农业农村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单位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研究制定加强涉种业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大对危害种业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编制种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制定合同范本、维权流程等操作指引。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保护种业知识产权相关制度。(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农业农村、知识产权等单位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司法保护,严厉打击侵害种业知识产权行为

  (三)加大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加强种业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深入推进种业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积极运用涉及植物新品种、专利的民事及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提高保护专业化水平。强化案件审理,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对反复侵权、侵权为业、伪造证书、违法经营等情形的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在法律范围内从严惩处。充分利用举证责任转移等制度规定,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加强种业领域商业秘密保护,完善犯罪行为认定标准。强化案例指导,促进裁判规则统一。深入研究严重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入刑问题。(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单位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单位的沟通衔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联合开展重大案件督查督办。加快制定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依法严惩种业违法犯罪行为。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标准协调衔接,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证据标准。提高假劣种子检验鉴定水平,公布有资质的种子检测机构名单,强化刑事打击技术支撑。建立健全损失认定和涉案物品保管、处置机制。(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单位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技术和标准支撑,提高品种管理水平

  (五)提高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实施《国家级稻品种审定标准(2021年修订)》和《国家级玉米品种审定标准(2021年修订)》,激励育种原始创新。适时推进大豆、小麦、棉花品种审定标准修订,适当提高DNA指纹差异位点数、产量指标和抗性指标,有效解决品种同质化问题。严格国家和省级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及联合体试验监管,建立健全品种试验主体资质评价和退出机制。规范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备案,依法加大审定品种撤销力度。(农业农村部及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品种清理。以向日葵为突破口,持续开展登记品种清理,并逐步拓展到其它非主要农作物。充分利用分子检测技术手段,以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为重点,严格处理违法违规申请登记行为,依法撤销一批违法违规登记品种。(农业农村部及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探索实施品种身份证管理。加强品种标准样品管理,制定农作物品种标准样品管理办法,实现审定、登记和保护样品统一管理。完善种子、种畜禽检验检测技术标准,加快品种分子检测技术研发和标准研制,建立健全品种标准样品库和DNA指纹数据库。推进种业数字化建设,依托种业大数据平台,整合品种试验、测试、管理和种子生产经营等信息,做到“一品种、一名称、一标样、一指纹”,推动实现全流程可追溯管理,促进品种身份信息开放共享。(农业农村部及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格行政执法,加大种业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八)持续开展种业监管执法活动。组织开展常态化专项整治行动,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突出重要品种、重点环节和关键时节,加强种子企业和市场检查,对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投诉举报集中或多次受到处罚的企业,加大检查抽查频次。以制种企业生产备案、委托合同、品种权属和亲本来源等内容为重点,开展制种基地检查,利用大数据手段强化制种基地监管,严厉打击盗取亲本、抢购套购、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积极探索实施种子质量认证制度。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和质量检测,强化冻精等畜禽遗传物质监管。(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重大案件查处力度。以假冒伪劣、套牌侵权、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等为重点,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于跨区域、重大复杂案件由部级挂牌督办、省级组织查处,做到一处发现、全国通报、各地联查。加大对电商网络销售种子监管力度,加快建立分工明确、处置及时、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对群众反映集中、社会关注度高、套牌侵权多发的重点区域和环节,要重拳出击、整治到底、震慑到位。(各级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社会监督共治,构建种业创新发展良好环境

  (十)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充分发挥各级种业行业协会的协调、服务、维权、自律作用,引导规范企业行为。中国种子协会要加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发布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倡议书,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将有严重违法和犯罪等行为的企业纳入“黑名单”。(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及行业协会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建立健全社会共治机制。充分发挥仲裁、调解、公证等机制作用,强化种业行业社会共治。加强社会和群众监督,各地各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收集违法线索,提高查办时效,实现精准打击。鼓励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强化普法宣传和培训,推动学法用法守法,引导市场主体综合运用植物新品种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组织保障,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主体责任,抓好组织落实,推动构建法制完善、监管有力、执法严格、行业自律的种业监管执法体系,全面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强化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对地方有关单位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抓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监管执法工作,狠抓重点任务落实。(各有关单位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压实属地责任。将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和套牌侵权等工作列入种业振兴党政同责、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考核,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紧盯重大案件、重要领域、重点地区,努力破解重点难点问题。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单位、部门及个人进行表扬,对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况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各有关单位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培养专业人才队伍。充实种业行业监管、农业综合执法和司法队伍人员配备,加强技术装备条件建设,强化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专业培训,确保队伍稳定、能力提升。鼓励企业加强法务团队和能力建设,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共同营造种业法治环境。(各有关单位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鼓励引导权利人依法维权,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联合开展重点案件总结宣传,发布种业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加大案件查处曝光力度,全面营造种业创新有活力、发展有动力、市场有秩序的种业振兴氛围。(各有关单位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农业农村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1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bzzj1/202203/t20220325_639406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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