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细化临时用地管理
1月10日,经省政府同意,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发布《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临时用地的范围、使用条件和期限、申请和审批、复垦和验收等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办法》指出,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临时用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印发临时用地批复;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办法》要求,临时使用农用地的,使用人应当按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土地复垦方案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查,通过审查的,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复垦完成后,使用人应当组织自查,通过管理系统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规划设计执行报告、质量评估报告、检测报告等材料。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会同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等相关主管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完成验收。
《办法》明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临时用地管理工作,运用遥感监测等技术,依据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依托管理系统定期抽查,按季度汇总全省临时用地管理信息,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批和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mnr.gov.cn//dt/td/202201/t20220117_27175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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