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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印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管理新规

发布时间:2021-10-20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10月1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加强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升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行业管理水平,维护房地产估价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以上《规定》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同时废止。
    根据《规定》和《办法》,国家设置房地产估价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统一考试、统一注册、分工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负责审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组织。考试设置4个科目,包括《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和《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4个考试科目,方可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具备下列考试报名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
   《规定》强调,国家对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参加考试合格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管理机构颁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共同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并经注册的,可以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和土地估价业务,签署房地产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报告。

     《规定》实施之前,取得的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效力不变;同时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和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换领本规定的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办法》明确,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公布考试大纲,发布考试通知,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公布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等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相关科目的考试大纲编写、命审题、阅卷等工作委托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承担。
    《办法》实施之前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或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分别免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或《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只参加其它3个科目的考试,且须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换领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原文链接:http://zrzyt.xinjiang.gov.cn/xjgtzy/mtxc/202110/946d6090a0b547a7ade662bfa984a0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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