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下放部分用地审批权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以及贵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实施“强省会”五年行动若干政策措施精神,近日,贵州省政府授权和委托贵阳市政府、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部分用地审批权。
贵州省政府明确,将贵阳市行政辖区和省政府批复的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贵安新区直管区省政府权限内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按照管理区域授权贵阳市政府或委托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按照相关规定,在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管理区域范围,省政府将权限内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贵阳市政府或委托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上述授权和委托不包括贵州省承接的国务院授权事项。
贵州省政府明确,将贵阳市行政辖区和省政府批复的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贵安新区直管区省政府权限内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按照管理区域委托贵阳市政府、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按照相关规定,在贵阳市依权限或承接的权限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范围内,征收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省政府委托贵阳市政府、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
贵州省政府明确,征收农用地的,按照相关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在贵阳市依权限或承接的权限内分批次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法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贵州省政府明确,将贵阳市行政辖区和省政府批复的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贵安新区直管区内,除贵州省承接的国务院授权事项所涉区域范围外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事项,按照管理区域委托贵阳市政府、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
贵州省政府要求,贵阳市政府、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坚持权责一致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审批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严格执行国家审批要求和标准,切实落实计划管理改革新规定新要求,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据悉,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将加强对贵阳市政府、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用地审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并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原文链接:http://www.mnr.gov.cn//dt/td/202110/t20211007_26834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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