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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创新解决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缴款政策瓶颈问题

发布时间:2021-03-10 来源: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近日,省自然资源厅下发了《关于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针对部分地区和企业反映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中存在的问题,从制度层面作规范程序、简化手续,有效破解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缴款的政策瓶颈。

  经梳理分析,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评估缴款与发证时间间隔过长。按照现行规定,矿业权人办理出让收益评估和缴款后,征收机关才能启动受理程序。但实际工作中,因会审补正期较长,且大部分矿业权人都存在要件不全或长期无法补全要件等问题,导致很多矿业权人在评估缴款半年、一年,甚至更长时间后才能获批发证。2019-2020年,省自然资源厅办理的需要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59宗采矿权中,有57宗评估缴款后6个月以上才获批发证,时间间隔最长为4年8个月,共缴纳出让收益2.57亿。按资金成本5%计算,提前评估缴款导致矿业权人增加资金成本2317万元。同时,间隔时间过长,也容易导致评估报告失效,加大了矿业权人制度性交易成本。二是缴款管理不规范。按照现行规定,征收机关应依据出让合同开具矿业权出让收益《缴款通知书》,通知矿业权人缴款”。目前,由于统一规范的合同范本尚未出台,个别地区征收机关以此为借口,不开具《缴款通知书》,由此带来一系列问题。有的矿业权人因未接到通知,没有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及时缴款,导致重新履行评估程序,增加了交易成本;有的因此追究征收机关责任,产生涉法涉诉、行政赔偿问题;还有的在没有接到通知的情况下主动缴款,程序不合规、手续不完备,增加了行政风险。

  制定印发的《关于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优化了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减轻矿业权人负担。一是明确了评估缴款的时间时限。将办理程序由原来的评估缴款后方可受理,调整为评估缴款与受理同步办理,解决了缴款提前量过大的问题。同时,进一步收窄收益评估时限,明确“采矿权延续出让收益评估受理原则上不能早于采矿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高了评估准确性,最大限度避免重复评估。二是完善征缴规定。在统一规范的合同范本出台前,将已公开生效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与合同范本一并视同为征缴依据。要求征收机关在评估结果有效期满前开具《缴款通知书》,并督促矿业权人在《缴款通知书》开具后7个工作日内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三是压实征收机关责任。要求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对已公开的出让收益评估结果进行全面清理,对造成矿业权人“多跑路”“多交费”等问题要依法追究责任。该制度出台后,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矿业权人权益,助力营商环境建设持续向优向好。

  


原文链接:http://zrzy.ln.gov.cn/ywbb/gtkx/202101/t20210127_40764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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