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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26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20年自然资源厅党组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0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

  自然资源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健全自然资源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责任,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制定全区自然资源管理中长期规划;

  (二)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重大管理措施;

  (三)制定关系经济社会和民生发展的重大改革举措;

  (四)决定实施重大建设项目;

  (五)决定实施重大群体性活动;

  (六)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突发事件应对、立法、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征收与补偿、地方标准制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其决策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人事任免、机关内部管理事务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决策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由自然资源厅办公室负责,每年应当在广泛征集自治区地质局、林业和草原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综合法规处负责合法性审核。编制目录清单过程中,可以向自治区有关厅局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征集决策建议,组织有关专家论证。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议题事项外,厅办公室应当通过厅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媒介,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承办时间与实施计划等内容。年度目录有调整的,应当及时公布。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决策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策。

  第六条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拟定草案,组织开展前期调查、研究和咨询;

  (二)对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

  (三)对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

  (四)对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实施成本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

  (五)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党组会或厅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根据具体情况,相关工作可以一并开展,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第七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深入开展调研,充分掌握信息,加强协商协调,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第八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保护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决策草案提交党组会或厅务会集体讨论前,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提交综合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综合法规处开展合法性审查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合法性审查中,综合法规处应当组织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党组会或厅务会等集体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在合法性审查时明示法律风险后,提交党组会或厅务会讨论。

  第十二条决策草案提交党组会或厅务会集体讨论前,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将决策草案及说明材料送呈参加集体讨论人员。

  说明材料应当反映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决策依据;

  (三)按照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主要工作;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四)各方面总体意见,主要不同意见,风险评估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等,对相关意见的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三条决策事项由党组会或厅务会集体讨论决定。由自然资源厅起草决策草案并由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的事项,在报送自治区党委、政府审议前,应当由党组会或厅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决策草案由自然资源厅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集体讨论时,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拟作出的决定与参加会议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请示报告。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厅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及时公布;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第十六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从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过程性材料及最终形成的公文,予以整理存档。

  第十七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跟踪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发现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开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后评估。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选取近年决策事项,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目的、内容、人员、指标、步骤等,遵循客观、公正、独立原则,对决策事项实施情况、决策目的实现程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结合社会评价进行科学评估。加强评估结果反馈整改和运用监管,对确需调整、完善的决策内容事项,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自然资源厅主要负责人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二十条严格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对违反程序决策造成严重失误,或者久拖未决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的,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承办、执行决策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推诿、拖延或者拒不执行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地质局,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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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zrzyt.nx.gov.cn/gk/zczhgl/flfg/202007/t20200727_21731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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