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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台文件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

发布时间:2020-08-26 来源: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8月19日,辽宁省政府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的通知》,要求全省通过夯实责任,完善制度,强化监管等措施,严厉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坚决遏制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确保粮食安全。

  《通知》要求,全省各地要深刻认识坚决遏制乱占耕地建房乱象的紧迫性,把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作为当务之急切实抓紧抓好。对“八不准”下发后的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要坚决实行“零容忍”。特别是要把工商资本下乡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基层干部利用职权强占、多占耕地建房等问题作为整治的重点,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并严肃追究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同时,各地政府要完善制度,建立管根本、利长远、重实效的长效机制。要建立以乡镇(街道)为节点,以村组为基本单位的网格化耕地保护监管体系,明确乡镇(街道)、村对本区域内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发现、制止、报告和整改责任,看住自己的田,守好自己的地。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采取多种措施合力强化日常监管,在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问题的同时,切实保障农村村民建住宅的合理用地需求。

  近年来,农村未经批准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突出且呈蔓延势头,尤其是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包括建设住宅类、管理类、工商业类等各种房屋行为,触碰了耕地保护红线,严重威胁国家粮食安全。为此,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

  “八不准”从法律和政策层面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给予了清晰界定,具体内容包括: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的行为均应明令禁止。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强占耕地建房属于未经批准占地,多占耕地建房属于超出合法批准的面积占地,均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应明令禁止。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以买卖、流转耕地等方式建房,改变了耕地的农用地性质,应明令禁止。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农业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义务,擅自将承包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应明令禁止。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易地扶贫、移民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需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对以上述名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发展休闲、旅游、养老、餐饮等非农业产业的,应明令禁止。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农村村民违反上述规定占用耕地建房的,应明令禁止。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城市居民严禁到农村购买农村村民住宅,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设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禁止买卖。对违反禁令买卖的,相关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应予以禁止。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农用地转用手续等用地审批必须由有权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出,非法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原文链接:http://zrzy.ln.gov.cn/ywbb/gtkx/202008/t20200820_39318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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