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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度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9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007号)精神,为客观准确反映全区和市、县(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进一步落实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工作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度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和时点

  按照整体评价“每年一次”、开发区“每五年开展一次全面评价,全面评价年期间每年进行监测统计”的要求,2020年度开展整体评价和开发区监测统计。整体评价以市、县级行政辖区为评价单元,覆盖全区22个县级行政单位;开发区监测统计对象为《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发区整合优化和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8〕82号)确定的22个开发区和苏银产业园。评价时点统一为2019年12月31日。

  二、主要任务

  (一)整体评价。按照整体评价技术方案(见附件1),组织开展市、县级行政辖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各市、县(区)于2020年8月7日前组织完成基础数据收集、填报,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勘测调查院审核。自治区自然资源勘测调查院于2020年9月底前完成基础数据审核、汇总工作,并按要求报部。10月底前,完成自治区整体评价汇总分析工作,并按要求提交成果。

  (二)开发区监测统计。按照开发区监测统计技术方案(见附件2),2020年度开发区监测统计主要完成开发区批准范围和实际管理范围内关键指标和数据进行更新,分析土地利用状况、效益和集约利用水平,同时开展国家级开发区待建地核实工作。参评开发区评价范围应与2019年开发区评价范围保持一致。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所辖开发区管委会,于2020年8月7日前完成基础数据填写,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勘测调查院审核。自治区自然资源勘测调查院于2020年9月底前完成基础数据审核工作,并提交到部。10月底前,完成开发区监测统计汇总分析工作,并按要求向部提交成果。

  三、调整优化内容

  在确保真实反映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前提下,2020年度评价工作充分应用已有成果数据,进一步优化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尽可能减轻基层调查评价工作量。

  (一)整体评价。将“固定资产投资”调整为“工业增加值”,降低数据获取难度。

  (二)开发区监测统计。为准确掌握全区各开发区土地实际利用状况,按国家总体工作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管理需求,本次开发区监测统计首次开展开发区待建地摸底调查与核实工作。待建地主要指开发区内已经土地平整但尚未建设的土地,包括没有建设的地块、仅有临时性建筑的地块、废弃农用地、临时性堆场等。开展国家级开发区待建地核实工作,各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开发区,结合部提供的开发区批准范围内待建地图斑文件,核实相应地块的实际用地现状。

  四、工作要求

  (一)务必高度重视。开展评价工作是促进建设用地利用方式转变的基础性工作,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县(区)要将评价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切实做好人员和经费保障。自治区级层面整体评价和开发区监测统计经费由自治区统筹安排,详细评价试点工作经费由试点城市统筹安排。

  (二)加强业务指导。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负责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各市、县(区)开展评价工作。自治区自然资源勘测调查院作为自治区级技术支撑单位,要加强对各市、县(区)的技术指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做好基础资料审核、分析及调查评价等工作。

  (三)注重成果应用。各市、县(区)要充分应用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成果,做好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低效用地再开发、开发区用地监管等工作,将评价成果与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等工作相衔接,确保评价工作取得实效。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自然资源开发区利用处 黄 茜 0951-5045597

  自治区自然资源勘测调查院温 润 0951-6981997

  邮箱:274417187@qq.com

  

  附件:1.自然资源部2020年度行政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整体评价技术方案

   2.自然资源部2020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监测统计及汇总分析技术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0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原文链接:http://zrzyt.nx.gov.cn/gk/zrzygl/kfly/202007/t20200709_21593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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