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生猪养殖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电发〔2019〕39号)和《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以下简称“4号文”)要求,加大生猪养殖用地保障力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应保尽保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然资源部要求,将保障生猪养殖用地作为当前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首要任务,主动与农业农村部门对接,摸清情况、了解需求,抓住薄弱环节、及时解决问题,为稳定生猪生产切实提供用地保障,做到应保尽保。
二、明确政策、认真落实
(一)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尽量不占或少占永久基本农田。
(二)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
(三)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生猪养殖生产,鼓励利用原有养殖设施用地进行生猪养殖生产。
(四)进一步简化用地手续、降低用地成本、提高用地取得效率。生猪养殖设施用地可由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方式即可获得用地。
三、加强指导、严格监管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要认真做好用地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指导养殖场(户)了解用地规定,帮助协调用地问题。同时,掌握用地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改变养殖用途,确保农地农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0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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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zrzyt.nx.gov.cn/gk/gdbhgl/202006/t20200610_21330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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