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发布时间:2020-08-19
来源: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7月27日,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下发通知,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用地规模、用地要求,以促进我省现代农业健康发展。
通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确定用地规模,其中,看护房控制在“单层、15 平方米以内,允许轻钢结构双层”。辅助设施用地属于作物种植和水产养殖的,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最多不超过15 亩;属于畜禽养殖的,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10%以内。设施农业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通知要求,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地类按农用地调查和管理,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直接利用耕地生产、地面下挖覆土种植、采用种植架、在耕地上架空及不移除表土层的非永久性铺面等方式生产的,均视为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通知强调,设施农业用地必须直接用于或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不得改变农业性质和农业用途,禁止改建扩建用于商品住宅、私家庄园、别墅,或用于餐饮、娱乐、康养等经营性非农用途。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海峡资源报 杨柏兴 黄锦东 齐培松】
原文链接:http://zrzyt.fujian.gov.cn/xxgk/gtdt/gtyw/202008/t20200813_53538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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