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绿色勘查环境管理经验与启示
国外绿色勘查环境管理经验与启示
新时代我国地质勘查行业持续健康发展需要推行绿色发展方式。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变,国家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要求日趋严格。设立并划定自然保护区是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种重要形式,但易造成我国地质找矿空间不断被压缩。为适应我国经济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增长的转变,矿产勘查行业应从粗放型勘查升级为生态型勘查,从粗放方式转变为精细模式。因此,在地质勘查行业倡导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生产方式、实施绿色勘查,是在生态环境扰动最小化前提下实现矿产资源勘查预期目标,促进我国地质勘查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时代使然。本研究通过总结分析国外矿业发达国家成熟的环境管理经验,为我国矿产勘查行业有效管控生态环境,缓解和改善矿产勘查的外部环境提供借鉴。
1 矿产勘查过程中环境管控的重要性
一般情况下,相比于后期进入大规模开发而言,矿产勘查对环境的影响较小。在矿产勘查早期,发现新矿床的概率较低,勘查工作持续时间较短,对环境影响相对较小。因此,恢复治理的工作量较小,被扰动的土地可及时修复。随着勘查的深入,环境影响将持续增大,就需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适当的环境管理规划非常重要,可以非常有效地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选取适当的勘查技术方法可以降低恢复治理成本。例如,在对远景区进行早期勘查时,通过应用轻型便携式钻机可显著降低勘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
在勘查活动早期制定适当的环境管理策略是国际上通行惯例。具体是鼓励矿产勘查行为主体对环境影响采取主动应对策略,勘查人员应估算每一个勘查项目的直接成本以及环境、社会经济等间接成本,在综合考虑这两方面的基础上,选取最低的成本方案来有效减轻影响。适当的环境管理规划有助于促进勘查工作持续改进,并提高环境绩效和降低勘查总成本。
2 矿产勘查工作手段对环境扰动的影响因素
矿产勘查过程中实施的槽、井、坑、钻等探矿工程,涉及到大型设备搬迁所需的临时道路修建,施工现场场地平整以及作业场地平整,均会对区域内的植被和地表土壤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施工中产生一定的“三废”(废渣、废水、废气)以及钻井机器漏油等也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施工完毕后,封孔不当会造成对地下含水层的影响。槽探、坑探等工程对地表第四系地层进行开挖,将对地表及植被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在山区陡坡等地区将形成边坡失稳,引发地质灾害或水土流失等。陆地地震勘探主要会对植被景观、土地、浅层地下水、构筑物造成一定的影响;在海域主要会对海洋哺乳动物造成影响。野外工作车辆、机械设备通行对植被的碾压、砍伐会破坏生态环境;驻地人员因不规范管理和处置生活垃圾,以及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会对环境造成影响;探矿工程施工产生的噪声会影响居民生活;加工、测试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含酸碱的废水、噪声会对环境产生影响。
3 我国地质勘查标准中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本研究通过查阅现行有效的20 余项标准(包括行业标准和地调局标准),发现除了近些年钻探类发布实施的几项规范规程对生态环境保护有相对具体的要求外,大多数标准都只有原则性要求或缺乏对环境保护的要求。
对环境保护有较具体要求的标准有《地质岩心钻探规程》(地质矿产行业标准,2010年12月31日起实施),《水文水井地质钻探规程》(地质矿产行业标准,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地热钻探技术规程》(地质矿产行业标准,2014年12月1日实施),《煤炭地质钻探规程》(煤炭行业标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11月19日发布,2009年1月1日实施),《煤层气钻井作业规范》(地质矿产行业标准,2011年3月1日起实施)等。
对环境保护具有“应符合、参照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要求的标准仅有《定向钻探技术规程》(地质矿产行业标准,2014年12月1日实施),在定向钻进施工管理一节中,要求“健康、安全、环保管理(HSE)参照AQ 2004和DZ/T0227中相关规定执行”;《煤田地震勘查规范(送审稿)》在地震资料采集前应做如下基础准备工作一节中,要求“质量、安全、环保管理工作在野外施工作业中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对环境保护未有要求的标准有《地质勘查坑探规程》(地质矿产行业标准,1995年12月1日实施),《石油、天然气地震勘查技术规范》(地质矿产行业标准,地质矿产部发布),《海域石油和天然气地球物理调查规范》(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技术标准)等。陆域、海域地震勘查对生态环境均有一定的扰动影响,应有相关要求。此外,涉及野外工作的区调、矿调、物探、化探等技术标准,也基本未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现行地质勘查标准对生态环境保护内容不够全面。现有标准中仅有钻探(钻井)类几项规范规程对环境保护有较具体的要求。个别规程、规范对环境保护仅有“应符合、参照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可操作性不强。大多数涉及野外工作的技术标准缺乏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4 国外绿色勘查环境管控措施
在国外,最大程度上减少勘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等同于我国绿色勘查的概念。国外主要矿业发达国家首先在立法层面对地质勘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提出约束性要求,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在自然资源的立法架构中,是将财产权和使用权分开设立。具体到矿产领域,一般会有两部相关法律,一部为矿产资源法,另一部为矿业法。矿产资源法是私法,属民法调节,用于保障矿业权人的财产权。矿业法是公法,属行政法,用于限制矿业权人的行为,这部法律通常是以环境保护为主要内容。其次是通过规范具体的勘查行为来减少对环境的扰动。地质勘查工作必须进行适当的环境管理,已经成为共识并有许多良好的实践范例,任何勘查行为主体在环境管理方面的不良表现都会损害整个行业的声誉,可能导致整个勘查行业外部环境恶化。
4.1 规范勘查行为
为约束勘查人员的业务行为,勘查公司必须制定勘查行为规范。一般来说,勘查行为规范要求勘查活动对环境和当地社区负责。适当的勘查行为包括应对环境挑战的措施;遵守矿业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履行企业责任;尽可能减轻勘查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如果土地被扰动,尽可能将其恢复原貌;如果当地社区受到影响,勘查公司应补偿其损失,使之在总体上成为勘查活动的受益者。如果一个项目从最早期就致力于规范勘查行为,则可为勘查公司或后续矿产开发活动营造较好的外部环境。
4.2 有效应对环境挑战
在一个区域内开展矿产勘查工作时,勘查公司不仅面临勘查挑战,也面临环境挑战。应对环境挑战需要聘请第三方环境领域的相关专业人员,需要让他们充分了解勘查活动及规划,详细制定出勘查过程中环境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实时监督和评价环境管理的效果。
4.3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在开始勘查前,勘查人员必须熟悉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即将进入地区的法律体系和及时获得所有需要的许可证。勘查公司应安排专人负责了解和传播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对持续进行的勘查项目实施合规性审核计划。
勘查项目必须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有些法律法规对各种生产活动(如燃油运输、炸药储存)提出了强制要求,必须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轻该类活动的环境影响。政府管理部门应对该类活动和应对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勘查人员应研究勘查活动所在国家施行的法律体系,尤其应认识到在实施普通法法系的国家(如加拿大、美国和澳大利亚),土地所有权和矿业权的管理方式与实施民法法系的国家(如法属西非、拉美国家)完全不同。某些国家(如博茨瓦纳、菲律宾)实施普通法和民法混合法系,还有一些国家实施普通法、民法、习惯法和伊斯兰教法混合法系。在项目开始时,认识到该类法系的差异并针对该类差异进行项目规划非常重要。
通常在开展钻探、槽探、勘查区营地建设等对地表扰动相对较大的相关活动时,必须获得进一步的环境许可证,在项目开始之前,必须及时获得相关许可证件。
4.4 详细的项目规划
在勘查工程开始前,必须对工程进行详细规划。通过规划,勘查公司可以了解勘查项目实际的和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环境管理目标和预期绩效,发现潜在的风险并提出应对措施,为解决环境问题配置足够的资源。规划工作需要考虑的问题有:①成本,应考虑一个勘查项目的总成本,包括完成勘查工作(槽探、钻探、土壤取样)所需的成本,修复或恢复生态环境,解决当地社区居民关心的问题。适当规划有助于将项目的总成本(包括勘查、复垦或减轻环境影响的成本)降至最低;②当勘查项目的需求与环境管理要求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冲突时,勘查需求不得优先于环境要求,环境保护领域专家可以参与勘查项目早期设计工作,在设计工作中可以考虑和采纳专家的意见;③在对自然环境进行大规模扰动之前,首先进行环境基准研究,无论什么时候进入一个新的地区进行勘查,都应考虑对该地区环境和社会经济现况进行基准研究的必要性。在初步踏勘阶段通常没有必要进行该类研究,但是开始修建道路或引进钻机扰动土地时,应当在实际扰动土地之前完成适当的基准研究。
4.5 承包商选择与管理
勘查公司一般雇用承包商和分包商完成许多专业性的勘查工作,如果承包商造成环境问题或当地社区关系问题,勘查公司可能会承担责任。勘查公司必须谨慎选择和管理承包商和分包商,确保承包商也遵守相关勘查规范;确保承包商在完成所有勘查工作期间实施良好的环境管理;指定一名本公司工作人员负责监督承包商的环境绩效。
4.6 环境绩效评价与审核
对勘查项目进行环境审核时,需评价项目未履行的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或面临的风险,并对管理层提出措施建议。评价与考核由第三方或内部审核小组进行,内部审核常常可以建议采取一些控制措施以尽可能减少今后未履行的环境责任,也可以及早发现一些问题,避免进一步恶化,则需要第三方干预。在所有情况下,必须根据审核结果采取纠正措施。如果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不予解决,说明对环境问题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
5 建 议
当前环境保护政策对各行各业的要求日趋刚性。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要求一切民事行为主体要体现出绿色原则。目前全国绿色勘查工作以倡导及试点为主,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约束性要求。从国际上成熟的经验来看,通过立法和规范具体的勘查行为是主要途径,本研究通过进行国内外对比分析,提出以下推进我国矿产勘查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建议。
(1)进一步补充完善矿产勘查领域环境保护立法。国外矿产勘查的环境保护立法较为充分。在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环保法基本法和矿产资源专门法对环境保护仅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特别是矿产资源法,仅对开采环节做出了防止污染环境的规定,地质勘查环节并没有相关规定。因此,建议在矿产资源法修订的同时增加对于矿产勘查领域环境保护的内容。
(2)加快制定绿色勘查的政府类标准规范。国外矿产勘查中对环境管理的精细化程度较高。我国绿色勘查仍在探索过程中,相关的标准以及规范未能完全适应新的发展要求。青海有色地勘局在青海国土资源系统率先研究出台《地质勘查工作中生态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从增强生态环保意识、落实生态保护措施、注重民族团结等几个方面提出了17条具体措施。贵州省西南能矿集团探索制定并试行了《固体矿产绿色勘查技术标准》、《固体矿产绿色勘查项目预算标准》、《绿色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企业标准和规范性制度。《固体矿产绿色勘查技术标准》规定了在固体矿产勘查工作中开展绿色勘查的总则、基本规定、方案编制、环保和控制方法、技术要求、形象建设、环境恢复治理、检查验收、和谐勘查、资料及报告编制等内容;《绿色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在绿色勘查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职责、管理内容及要求、奖惩措施等;《固体矿产绿色勘查项目预算标准》在《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2010年试用)》基础上增加了钻机机场建设、道路恢复治理、钻探工程和山地工程施工的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绿色勘查实施方案、总结报告编制等预算费用标准。上述标准规范都属于市场供给标准,无法满足地质勘查行业绿色发展需要。因此,建议加快推进绿色勘查行业标准制定,为地质勘查行业开展绿色监管提供依据,为行业内所有的市场主体提供统一的符合监管需要的行为规范。
(3)我国绿色勘查工作在新技术、新设备使用以及工作效率方面仍存在不足。从已有的省级绿色勘查试点项目来看,由于对物探工作成果的综合分析应用不足,物探工作对槽探、钻探等工程部署的指导性不强,因此无法充分发挥物探技术优势;对新型浅孔钻机和水平钻机尚未探索使用,所采用的浅钻设备中便携式深孔钻机居多,造成了设备频繁搬迁难度大、钻进效率不高等问题;在深部钻探方面,深部钻探可以大幅度减轻对地表环境的扰动,除了部分项目尝试使用了全液压履带式钻机、一基多孔等新方法、新设备外,其余项目的深部钻探仍然采用传统机械岩芯钻机,需要修建运输道路,对不需要修路运输的新型便携式、模块式钻机等设备尝试使用不够。因此,建议加强新技术、新方法研发与应用,提高找矿效率,同时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扰动。
摘自:《现代矿业》2019年第10期
原文链接:http://zrzy.hebei.gov.cn/heb/gk/kjxx/gjjl/1015891904850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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