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收集及采纳情况说明
2月28日至3月13日,《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意见征集栏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公示期内共收到5条意见,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是建议“取消看护房用地面积限制”。该建议未采纳,理由为:《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规定,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在2018年开展的“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改工作中,国家明确规定北方温带地区看护房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
二是建议“不占用基本农田的设施农业用地可以不用审批,和村经济组织达成一致就可以动工建设”。该建议未采纳,理由为:自然资规〔2019〕4号文规定,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我省《办法》要求,设施农业用地由乡镇政府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动工建设,是按照上级政策规定的。
三是建议“进一步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类别”。该建议部分采纳,其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用地属于建设用地,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相关建议未采纳;对于与生产直接关联的废弃物处理、必要的管理用房、饲料加工、有机肥制取等,已在《办法》中体现,相关建议已采纳。
四是建议“取消畜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面积限制,取消多层养殖辅助设施用地比例限制”。该建议部分采纳,其中,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需结合生产实际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上限,相关建议未采纳;对于采取多层养殖的畜类养殖设施,经行业主管部门征求部分养殖企业意见,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可以适当放宽,《办法》中对采取多层养殖的畜类养殖设施辅助设施用地面积予以适当放宽,相关建议部分采纳。
五是建议“增加养殖设施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比例至总用地面积的50%,并允许生猪养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先占后补”。该建议部分采纳,其中,自然资规〔2019〕4号文规定“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从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角度出发,并考虑我省永久基本农田数量较多,且集中连片,规模化养殖设施用地规模较大,经调研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养殖设施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比例最高设定为30%,符合上级文件精神;《办法》中已明确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使用意见后即可备案,对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划工作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相关建议已采纳。
特此说明。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3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online_30077/yjzj/202003/t20200317_30500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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