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八八年随妻落户滕州 儿孙四代人至今没有分配土地
【本网讯】滕州市荆河办事处杜墁村魏建设等19人联名向我单位投诉,反映滕州市荆河办事处杜墁村村委不给外地迁入村民享受村民公平待遇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村委会的做法既不近人情,更缺乏法理依据。
魏建设说“上世纪五十年代,我父亲魏金龙从湖北省原籍参军,在滕州市驻军服役,我母亲系滕州荆河办事处杜墁村人。1988年,我们随母亲落户到滕州市杜墁村,随后老少四代人都在此生活。1994年,村里分配土地的时候,在村民代表会议上,代表们同意按村民标准分配给我们全家兄弟七人土地,在执行的时候因原村支书退职,新任村支书没有分给我们七兄弟土地。我们向市农业局反映,农业局说应该给,让我们等消息,可多年过去了,只给分配了宅基地,至今没有分给我们土地。
魏建设补充道:“1996年起,我们村集体土地对外出租,搞装修大世界,土地租金分给村民,分配方式凡本村户口村民,包括刚出生的孩子均参与分配。可是我们家从1988年落户到本村,因外地迁入,村委会不认可我们村民身份,不将集体土地利益分给我们,村委会给其他村民代缴村民医疗保险费用,将我们家人口排除在外,让我们自己交医疗保险费用。”
按照《退伍军人安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退伍军人自主选择到入伍前户籍所在地或配偶一方所在地落户是受法律保护的。《退伍军人安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还规定:“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魏建设的父亲既然已经在当地落户多年,是完全可以依法享受当地村民同等待遇的。
据魏建设说,同村的倪玉英是出嫁女回村落户(还有子女四人),在村里就分到了土地,并且享受集体土地的收益,医疗保险由村委会代缴。同是一村村民却为什么有着不一样的待遇呢?
我单位曾就此事致函滕州市人民政府和退役军人事务局。6月30日收到退役军人事务局来电话回复:正在积极协调,尽快答复,但恐权力有限不能解决问题。对此答复我们不想妄加揣测,我们想要说的是:不要等到地震、洪水、暴雨……当自然灾害袭击我们的时候,才想起是军人们无惧安危地冲在一线!村委会为什么不能给魏建设一家落实村民同等待遇的原因,有待于政府党政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并解决,而不是不作为或推诿。强调尊重和维护退伍军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本着尊重退伍军人、依法治国理政、维护社会和谐的原则,我单位将持续关注此事。
本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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