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土地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法制动态 > 正文

土地征用和征收有何区别?

发布时间:2020-05-09 来源: 作者:

  本期答题专家:谢伟

  网友木木:1990年,我市因建设水库,征用了某村集体和村民的土地,并给予了安置补偿。事后,余下的土地一直由水库管理局负责管理,并出租耕种。2015年,水利工程涉及项目建设,需要对原有的部分土地进行征收,水库管理部门提出要征地补偿。这块地还能再次享受补偿吗?

  答:你所提的问题涉及土地的征收和征用问题。土地征收系国家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而行使公权力,以补偿为条件取得他人的土地所有权,他人的土地所有权因国家的征收而消灭。土地征用则是国家因公共事业的需要,以给予补偿为条件,对他人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他项权利为利用,待特定公共事业目的完成时,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人。

  文中谈到1990年因建设水库征用了村集体和村民的土地,并给予了安置补偿,因此,1990年的征用行为取得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2015年因水利工程涉及项目建设,需要用原有的部分土地,如该项目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则应根据现行适用的《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征收土地报批手续,并取得有权批准机关的征地批文,同时,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的征收土地补偿费用。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土地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政讯通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土地法治网 tdfz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