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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第3829起】因送达程序不合法,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被确认违法

发布时间:2020-05-09 来源: 作者:

<京平胜诉公告第3829起>
【原告】韩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XX律师事务所 顾XX律师、晏XX律师
【被告】天津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

案情简介

韩先生居住在天津市某区,承租有该处企业产房屋一间,因家庭居住困难,韩先生依附该房屋自行搭建房屋三处,此后一直在此居住生活30余年。2019年,当地因某项目建设需要进行征收,韩先生居住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他没有和征收方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也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19年9月16日,某街道办事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限韩先生在三日内自行拆除搭建的三处房屋。韩先生发觉事态急迫,遂决定委托北京XX律师事务所的顾XX律师、晏XX律师代为维权。

律师介入后,指导韩先生于2019年9月25日向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某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京平律师指出,某街道办事处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后,未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送达给韩先生,送达程序明显违法。

胜诉

最终,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律师的观点,作出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天津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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