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丽:承办机构负责人何种情形下应出庭应诉?
《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诉承办机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要求应诉承办机构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案件;其他对本机构业务执法标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该条是关于应诉承办机构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的创新规定。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新《行政诉讼法》确立的一项法定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明确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具体情形。《规定》第二十二条从操作层面明确建立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旨在发挥行政诉讼制度在提升领导干部法治思维与法治水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让原告更加直接地感受到行政机关接受监督的信心和诚意,有利于促进行政纠纷的实质化解,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的问题,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和法治意识。
这四种情形主要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负责人出庭更有利于化解争议的案件;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议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要求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其他对自然资源管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在新《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要求的基础上,从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需要出发,《规定》明确了应诉承办机构负责人即司局长(处长或者科长)出庭应诉的制度。《规定》第二十三条创造性地列举了应诉承办机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具体情形。主要考虑是,业务机构负责人不同于一般的工作人员,尽管其不是行政机关负责人,但业务机构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促使业务机构及时完善制度、改进工作。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积极推进该项制度。2017年5月,原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率先出台《行政应诉办法》,要求一般行政应诉案件,由应诉承办机构副处级以上人员出庭。2017年以来,自然资源部越来越多的司局长已开始出庭应诉。实践证明,应诉承办机构负责人出庭效果很好,部机关有关业务司局负责同志出庭后均表示很受触动。亲历法庭质证答辩的全过程,业务机构负责人感受到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期待要求之切、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审查监督之严,提升了法治建设的自觉性和紧迫性。
(作者单位:自然资源部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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