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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食野生动物需完善立法

发布时间:2020-04-29 来源: 作者:

  日前,国家林草局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联合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取缔和严厉打击疫情期间野生动物违规交易行为。围绕野生动物管理,一系列最严厉的管控措施正在实施中。但因新冠肺炎疫情暴发而采取的这些措施属于临时性应急措施,并无法律层面上的依据。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发布于1988年,2016年作过修订,2018年进行了修改。但仍存在着不明确、不完善等问题。

  目前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对生产、经营和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及购买无合法来源的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均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主要针对的是生产和经营和购买活动。但对于食用野生动物,以及因此引发的重大公共安全和公共健康事件和应对,均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未对食用野生动物造成重大公共安全和公共健康事件作出规定。

  野生动物保护,是生态和自然资源保护的有机组成部分。秉持源头防控的理念,建议进一步建立完善我国现行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永久性关闭野生动物交易市场,永久性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对野生动物、家畜、屠宰行业进行有效监管,完善驯养繁殖和检验检疫管理制度。对私自贩卖和食用野生动物违法者严肃追究责任。

  修改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从法律上明确野生动物的含义,改变目前对野生动物内涵与外延认识不一的现状。在突出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同时,也将一般野生动物纳入规范范围保护。

  修正《刑法》相关内容。现有涉野生动物的罪名未考虑围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他某些病毒传播高风险的一般野生动物的食用而产生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关于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罪名亟须扩充以震慑相关高风险行为。

  引入社会力量进行监督,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监管不作为的行政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充分调动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的积极性。

  (作者单位:广西财经学院;上海高校智库、嘉兴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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