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土地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法制动态 > 正文

怎样判定土地利用现状图能否公开?

发布时间:2020-04-29 来源: 作者:

  在处理一起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该申请涉及报批资料规划图、现状图以及勘测定界图,这些内容可以向申请人公开吗?

  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应当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行政机关作出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根据《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测办字〔2003〕17号)、《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非军事禁区1∶5000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或多张连续的、覆盖范围超过6平方千米的大于1∶5000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为秘密级;1∶10000国家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为秘密级。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图等系在地形图基础上制作生成,各地制作的上述图纸标注的地理要素等标准不一,应根据上述规定判断是否属于保密范围。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上述规定明确了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得予以公开。因此,判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图等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由相关部门予以定密确定是否涉密,而非一概认定均属于国家秘密。如依法确定为不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当依法予以公开。

  本期答题专家:颜桂芝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土地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政讯通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土地法治网 tdfz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