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欲将已签署的《搬迁协议》认定为无效?律师助力维权!
发布时间: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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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胜诉公告第3808起>
【申请人】田先生二人
【代理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 崔**律师、朱**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街道办”)
案情简介
田先生二人居住在天津市某村,在该村均拥有合法的房屋。2017年该村进行整体搬迁,为了配合相关工作,2017年10月田先生二人与某街道办事处签署了《搬迁补偿协议书》。
令田先生二人没有想到的是,协议签署后某街道办不仅一直没有履行相关义务,在2019年3月15日还向田先生二人作出了《天津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该《决定书》以田先生和某街道办签署的《搬迁补偿协议书》里部分内容违反天津市某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某区整体村域房屋迁还规定》为由,认定该协议书无效。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田先生二人决定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进行维权,最终,他们找到了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崔**律师、朱**律师为其维权行动保驾护航。
律师指出某街道办作出的《决定书》中认定其与田先生二人签署的《搬迁补偿协议书》无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随后,京平律师指导田先生二人向天津市某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
最终,天津市某区人民政府支持了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决定:撤销天津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天津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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