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已形成行政协议,拆迁方不履行引发的诉讼
【摘要】x市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沈某某签订《交房单》。沈某某收到140万元的补偿款后,双方对于补偿金额再次发生争议。在被告x区政府的协调下,同意给原告在原评估标准的基础上每平方增加其应承担部分的补偿款3000元,但至今仍未根据交房单内容及政府的允诺给付。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行政协议。2019年12月27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原告沈某某补偿款832619.67元。
【关键词】行政诉讼,征收拆迁,补偿款,行政协议,履行协议
一.司法案例
2001年4月30日,原告通过拍卖取得原位于x市x区x村x大酒楼二层204室房屋产权。2013年8月18日,x市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沈某某签订《交房单》,该《交房单》载明,本人沈某某,房屋坐落于x村五号前西部大酒店西二层,房屋面积228.36平方米(评估面积:209.33平方米),房屋现已腾空,同意交房。
沈某某收到140万元的补偿款后,双方对于补偿金额再次发生争议。2017年4月8日,在被告x区政府的协调下,第三人x公司同意给原告在原评估标准的基础上每平方增加其应承担部分的补偿款3000元,但至今仍未根据交房单内容及政府的允诺给付。
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行政协议(内容包括交房单上备注条款,备忘录,以同期案外人的标准进行补偿)。2019年12月27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沈某某补偿款832619.67元。
二.律师点评
行政机关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x区住建局有负责x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行政职能。
本案中的交房单、备忘录是政府与原告之间协商后对行政协议双方已确认及履行部分的补充内容,被告应当及时履行已确认部分及实际提高后应当支付的协议内容,依法足额向原告支付拆迁补偿款,其拖延支付的行为已经违反法律规定,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起诉至法院。对此,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案涉《交房单》及《备忘录》的性质问题。沈某某与x区住建局签订的《交房单》及《备忘录》虽不具备合同的形式要件,但结合其内容看则是x区住建局在履行房屋征收行政职责过程中与沈某某签订的协议,且已经明确了房屋征收的权利、义务及补偿标准,因此其性质应当认定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的范畴。
关于沈某某被征收房屋面积如何确定的问题。沈某某及x区住建局对于案涉被拆除房屋即原x大酒楼204室房屋面积存在争议。对此,沈某某所举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无法认定,故对其“被征收房屋面积为228.36平方米”的主张不予支持;而x区住建局提供了由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案涉房屋面积测量报告,足以证明案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为209.35平方米。
关于补偿项目、补偿金额以及补偿责任主体如何确定的问题。沈某某作为房屋被征收人,在依约向x区住建局交付被征收房屋后,x区住建局理应履行补偿义务,按约定合计2232619.67元,但沈某某认可已领取的1400000元补偿款应当予以扣减。
三.难点解读
被告住建局主张,2008年7月16日,被告x土储中心作为拆迁人,制定了《x大酒楼非住宅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委托被告x区政府实施拆迁。x区政府和住建局在本案中虽参与协调,要求实际拆迁方支付额外补偿款,但该协商结果并未得以执行。不是本案中的拆迁主体,也不是拆迁补偿的主体,其被告主体不适格。对其答辩观点法院未予采纳。
住建局与原告双方约定:1、被拆迁人室内物品五日内自行拆除、看管;2、如有安置在五号楼的政策,被拆迁人同等享受;3、原评估价补偿款,先行支付90万,余款到位后立即一次性付清。补偿标准如有提高,拆迁方将积极争取。
原告交房后领取了首期拆迁补偿款人民币90万元。2013年9月15日,案涉房产被拆除。2015年1月,原告领取了第二期拆迁补偿款人民币50万元。沈某某收到1400000元的补偿款后,双方对于补偿金额再次发生争议。
2017年4月8日,为妥善解决x大酒楼拆迁户沈某某拆迁补偿问题,x区住建委召集x公司、淮西公司及沈某某进行协调并形成了《备忘录》。该《备忘录》载明,x大酒楼沈某某户的拆迁补偿及淮西公司清算款拨付问题未得到完全落实,区住建委将继续协调关注。
在区政府的协调下,x公司同意给予沈某某房屋拆迁补偿款在原评估价每平方7010元的标准上每平方米增加补偿款3000元(装修补偿、停业损失、搬迁补助等按照原评估和安置方案结算)。增加部分由x公司承担。沈某某、x区住建委及其他相关单位参会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四.小结
拆迁包干协议是x区政府和x土储中心内部约定,原告作为被拆迁人在拆迁时对此情况并不了解。原告只知道向谁交付房屋,谁给了补偿款,谁就是实际拆迁人。所以该包干协议恰恰证明了x区政府和x土储中心将原告的房屋拆除、并支付了部分拆迁款140万元。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是原告与被告达成了行政协议的基础,该份拆迁安置方案中约定了安置方案和补偿标准及后期的行政协议内容。结合会议纪要均可证明被告x区政府和x土储中心以及x区住建局三方共同配合完成了原告房屋拆迁的事实。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2.行政诉讼:征收拆迁工作中,不得实施断电及建筑垃圾封堵出行道路。3.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4.行政诉讼:土地征收中拆除房屋,应征得被拆迁人同意并尊重其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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