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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布关于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价格表

发布时间:2020-04-29 来源: 作者: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快国家及省级立项、省委省政府重点调度的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保障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落实

  (一)明确责任主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负总责。项目单位是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义务主体,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由项目所在地政府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二)合理测算下达指标。合理测算下达省级统筹用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补充耕地指标规模。每年年初,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投资主管部门、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单位按照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拟定当年保障耕地占补平衡的项目清单及占用耕地需求(原则上占用耕地总量控制在3万亩左右),并据此测定补充耕地各项指标,与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一并分解下达各市和省直管县市落实,直接纳入省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统筹专项用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三)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坚持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调剂为辅、省级适度统筹为补充的耕地占补平衡原则。各县(市、区)应优先使用本级现有补充耕地指标保障本区域内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需要,做到应保尽保;确不能保障的,可由设区的市政府在市域范围内调剂解决。市域内调剂仍难以满足需要的,可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调剂。符合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可申请国家统筹。

  二、明确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方式和价格

  (四)公开交易补充耕地指标。取消有偿调剂补充耕地指标自主协商方式。省自然资源厅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省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组织出让省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的指标。列入当年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清单的项目单位或所在地政府,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同意后,方可通过省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公开受让补充耕地指标。

  (五)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价格设置。交易价格参照国家统筹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标准,按公益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经营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区分确定(详见附表)。公益性项目补充耕地指标省级足额保障,不参与市场竞买,交易价格按公益性项目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的基准价加产能价确定。经营性项目通过市场竞争购买补充耕地指标,设置起步价和最高限价,起步价参照我省公益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补充耕地指标价格确定,最高限价参照我省申请国家统筹购买补充耕地指标价格确定。省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价格将参照国家统筹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标准的调整而适时调整。

  (六)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方式。省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原则上每季度交易一次,也可根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需求实时组织,分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三类指标出售,公开竞价,一次报价、价高者先得。

  三、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省级统筹管理

  (七)强化省级补充耕地指标统筹。对库存补充耕地指标可以满足本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2年以上需求仍有结余的,省自然资源厅可将其结余指标划入省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划入的补充耕地指标所有权不变。对自主保障纳入省级统筹清单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耕地占补平衡的,可抵充其本年度纳入省级统筹的补充耕地指标任务。

  (八)明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补充耕地指标购买主体。公益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补充耕地指标,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自主开垦落实的,可按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价格折算为项目所在地政府出资计入股份;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在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购买的,出资计入股份。经营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在省补充耕地交易平台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按照30%、项目单位按照70%的出资比例共同出资,项目所在地政府出资可计入股份;或项目所在地开垦落实30%补充耕地指标,计资入股,剩余指标由项目单位在省补充耕地交易平台出资购买。中国国家铁路集团与我省合资建设、省市合资建设的铁路项目购买补充耕地指标出资方式,按照省铁路办认定的相关协议执行。

  四、严格考核奖惩机制

  (九)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将年度分解下达的省级统筹用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补充耕地指标任务完成情况,列入省对各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十)落实奖惩措施。对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所在地自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或被直接划入省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的指标,根据各县(市、区)实际需求,给予10%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或20%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奖励。对未完成当年补充耕地任务的县(市、区),在整改完成前,暂停受理其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申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对正在实施的跨县级行政区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已有一个县(市、区)自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其他县(市、区)不适用本通知。

  附件:安徽省省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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