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政策法规解读(一)
来源:2020年02月19日安徽日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
皖自然资管〔2020〕34号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各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做好我省“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一)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对于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办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现行政策统一受理并依法办理。
(三)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需办理用地预审。
(四)根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要求,需办理用地预审或规划选址的建设项目,填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附件1)相应内容,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材料目录》(附件2)提供相应申报材料,根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层级规定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用地预审或规划选址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五)国务院批准或国家有关部委审批(核准、备案)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申请,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逐级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经省自然资源厅初审后上报自然资源部,待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依据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层级规定由省自然资源厅或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六)省级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的,建设单位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申请,项目所涉及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设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项目(不含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用地规模70公顷以上以及占用耕地超过35公顷的项目),建设单位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申请,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权限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申请,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八)在部有关政策有效期内深度贫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层级在市(县)的,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申请,经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并报省自然资源厅通过用地预审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九)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核发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有效期满后不再办理延期;需重新办理的,由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程序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
(十)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十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十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规范审查内容,简化申报材料
(十三)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拟编制发布的国土空间规划),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开发边界情况,以及相关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政策、土地使用标准等内容。
(十四)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按规划选址审查要求同步征求项目所涉及的环保、安全、水务、交通、林业、文物保护等部门意见,并纳入审查范围。
(十五)整合优化申请表,实行一张申请表,一套申报材料。将原《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整合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申报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材料目录》进行组卷(涉密项目按照保密要求申报办理)。
(十六)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进一步简化申报材料、优化审批流程,严格执行《证书制作、核发、管理技术要求》(附件5)。
四、推进多测整合、多验合一
(十七)以统一规范标准、强化成果共享为重点,将建设用地审批、城乡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多项测绘业务整合,归口成果管理,推进“多测合并、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各地应根据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的测绘事项进行优化整合,每个阶段优化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重复提交同一标的物的测绘成果;确有需要的,可以进行核实更新和补充测绘。
(十八)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
(十九)各地应逐步建立“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的汇交、集成、共享机制,建设成果汇交管理平台,与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等平台系统做好对接,实现各部门管理信息和成果数据的共享。
(二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测绘地理信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加强测绘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提高审批效率 创优营商环境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要求,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将原国土资源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的两项职能归属于同一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因机构改革职能合并,相应审批事项进行合并,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创优营商环境。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二十条,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合并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明确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办理。按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层级及项目占地类型,对不同层级办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或只办理其中一项许可的项目,分别明确受理、审批及核发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以及选址意见书延期办理情况。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中“用地预审权限在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的层级和权限”,将原需省级审批的设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项目(不含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用地规模70公顷以上以及占用耕地超过35公顷的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给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二是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要求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对以出让方式供地和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进行具体规定。
三是规范用地预审与选址审查内容,简化申报材料。明确了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审查内容,将原《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整合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重新梳理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申请材料目录,规范了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及项目单位申请报告的文本格式并制定相应的范本。
四是推进多测整合、多验合一。严格按照部文件要求,将建设用地审批、城乡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多项测绘业务整合,实行“多测合一、多验合一”。对各市、县实现“多测合一、多验合一”的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
三、主要特点
一是体现提速增效。为深化放管服,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用地规划许可与用地批准合并办理以及多测整合、多验合一,体现了以往由不同部门办理的事项,归口为同一个部门办理,提高了办理时效,方便行政相对人。
二是强化规范性。《通知》从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竣工验收进行全流程、系统化、规范化的规定,保障“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落地实施,项目组卷、审查、报批上要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
三是突出操作性。《通知》对我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合并办理进行具体规定,统一制定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材料目录》《市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文本格式》《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报告文本格式》《证书制作、核发、管理技术要求》。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提升行动的意见
皖自然资登[2020]1号
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等法规和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决定在全省开展不动产登记提升行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企、提质增效,以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进一步优化流程、精简环节和材料,推行登记、交易、纳税信息共享集成,规范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夯实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实现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互通共享;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有条件的市县实现不动产登记网上不见面办理。到2020年底,全面实现办理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趟、一般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凡涉及不动产转移登记事项全部纳入一窗受理,一套材料,一次办结。打通登记、交易和税务信息壁垒,推动以不动产登记单元号为关联码,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与房屋交易信息、税务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息集成”和“流程集成”基础上的“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积极推进水、电、气等联动过户。
(二)推行信息互通共享。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要求,坚持属地优先、省级推动、国家支持,依托电子政务外网、自然资源业务专网等路径,实现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互通共享。其中,涉及市、县拥有的相关部门信息,由市、县负责协调实现属地共享;涉及跨地市或省级层面集中存储的数据信息,由省级负责协调实现省级共享;涉及跨省域或国家层面集中存储的数据信息,由市、县向省厅提出请求,由省厅负责协调实现信息共享。
(三)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将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环节迁移至互联网,依托省、市政务服务平台和“皖事通”手机移动端,设立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事项专栏,建立不动产“网上(掌上)登记中心”,实行24小时不打烊受理,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及自助终端查询服务。在银行设立不动产抵押登记服务点,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实现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和银行抵押登记线上全流程办理。
(四)夯实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开展不动产权籍补充调查,完成不动产存量数据整合,建立不动产权籍年度更新机制,确保不动产权籍信息(实地、档案和数据库)关联现势准确,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定期整合汇交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存量历史登记数据。提高不动产增量数据上报质量,确保增量数据实时自动上报的稳定性、一致性、完整性、及时性、规范性。做到登簿内容“应填必填,有信息必填必报”,报文接入成功率接近或达到100%。
(五)进一步优化流程压缩办理时间。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成本的要求,进一步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而设立的前置条件和材料。一般登记(包括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抵押登记等)对外办理环节减少至2个,办理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各类登记相关联的事项,可以一并申请、一并受理与审核。凡属于自然资源部门自身产生的,或者能够通过部门实时信息共享获取、核验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凡能够直接提取的前期规划、供地和预售等形成的测绘成果,应直接共享。推行告知承诺制,在不动产继承登记中,逐步推广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替代难以获取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
(六)积极稳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主动排查和梳理不动产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建立历史遗留问题台账清单,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信守政府承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或文件,稳妥处理各类历史遗留问题。畅通群众诉求和意见受理渠道,积极回应群众和社会关切。
(七)严格内部管控。建立健全与不动产登记风险相适应的内部管控制度,科学设置登记工作岗位,严把登记受理、审核和登簿关口,确保登记结果准确无误。充分运用信息化等科技手段,提升安全保障能力,针对不同岗位,规范个人权限、专人专号、账号保密管理,严控串岗混岗,严防弄虚作假,确保登记信息安全可靠。推进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
(八)加强队伍建设。以党的建设为统领,加强不动产登记队伍思想建设、作风建设、业务建设,增强服务意识,着力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建立绩效考核制度,设立党员示范岗,发挥党员模范先锋作用。配足配强与当地不动产登记任务相适应的工作队伍,将不动产登记人员工资薪酬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大交流轮岗,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倡导统一着装,实施规范化服务,展现良好形象。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是践行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重要思想的现实行动,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提升行动的目的和意义,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大组织领导和协调力度,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对照提升行动各项任务和时间安排,结合当地实际,排出时间表,列出路线图,细化具体措施。要抽调人员组成专班,确保提升行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经费,务求实效。不动产登记是一项公益性服务型工作,其工作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提升行动是省厅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积极向当地政府争取提升行动的经费投入,以保障提升行动各项任务顺利推进。
(三)跟踪问效,强化考核。省厅对提升行动结果实行验收制度(具体验收办法另行制定),并把验收结果纳入各市局年度考核和自然资源综合督查内容。同时建立不定期督导和统计汇总制度,对工作落实差,措施不力,推进缓慢的地方,将进行实地督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市要建立督促调度机制,加强督导检查,做好跟踪问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重大事项及时上报。
(四)广泛宣传,突出特色。各地要做好正向舆论宣传,依托各类媒体加大对提升行动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和工作成效,形成比学赶超、争先创优的良好局面。
2020年1月21日
《不动产登记知识问答》
不动产登记费又有新的减免了,您知道吗?
2019年5月,按照国务院关于降费减负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再次联合发通知,在原先16种不动产登记实行收费减免优惠基础上再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19年7月1日执行。具体如下:
(一)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除上述以外,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早在2016年12月联合发出通知“房地一体”登记,统一整合为一次登记、只收取一次登记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实行零收费。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按规定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并且规定以下16种不动产登记实行收费减免优惠:
一是减半收取登记费。包括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等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等4种情形。
二是免收登记费。包括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等8种情形。
三是只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包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等4种情形。
通知明确,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费,以及因提供测绘资料所产生的测绘费等其他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向购房人提供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
通知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如果您办理不动产登记还有其他疑问的话,请咨询当地登记机构,一定会让您得到满意的答复。
买二手房能先查房产的信息吗?
市民张先生最近在网上看中了一套个人登记的二手房源,因为没有中介可以咨询,他对房子的信息没有把握,比如这个房子有没有被查封、房龄是不是跟发布的信息一致等等。“听说房产信息不是想查就能查,那我这种情况能查询这套房子的信息吗?”
省不动产登记中心人士表示,房产信息不能随意查,但按照规定,有买卖不动产意向的准利害关系人可以查。所以,张先生可以查询这个房源的相关信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办法》)中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那么哪些人可以查询呢?《办法》明确了以下几类主体有权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一)不动产权利人;(二)利害关系人,包括: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三)准利害关系人,包括: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的;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四)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含准利害关系人)委托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同时细化了不同查询主体的具体查询范围。比如不动产权利人可以查询权利人的具体身份信息、不动产权属证书号、不动产坐落位置、单元号等;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不动产权属证书号、不动产坐落位置、单元号等;准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的自然状况;不动产上是否存在共有情形、是否设有权利负担,包括抵押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准利害关系人委托的律师可以查询所提供的不动产登记主体名称与登记簿上是否一致;不动产的共有形式;具体的查封登记机关。
那么房查怎么查呢?
省不动产登记中心人士介绍说,市民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事窗口或自助终端进行查询。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办法》第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此外,继承人、受遗赠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等可以证明继承或者遗赠行为发生的材料。
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除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依法有权处分该不动产的证明材料。
值得一提的是,全省各不动产登记大厅从2018年开始陆续上线不动产登记信息自助查询机,不动产权利人可持二代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助查询机上进行查询。
继承房屋所有权,需要办理公证吗?
市民张先生的父母生前有套自建房屋,这两年父母相继去世,张先生继承房屋所有权的事却一直耽搁。“以前打听过,继承房产要办公证比较麻烦。还要花一大笔钱,现在听说公证这个程序可以省去了?”
省不动产登记中心人士的回答是:因继承办理相应不动产登记的,采取自愿公证原则。当事人既可以自愿先行办理继承权相关公证,再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也可以不经公证,直接提出登记申请。
据了解,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出台规定要求,不动产继承需要强制公证,以避免当事人隐瞒继承人、隐瞒遗嘱从而保护当事人权益、预防产权纠纷。2016年1月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同年7月5日,司法部宣布废止之前的文件。自此,继承权公证不再作为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必要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取消继承权强制公证并不意味着公证和法院裁定的继承方式就不存在了,而是意味着群众的选择权增多了。目前,居民可选择公证、法院裁定、律师见证书等方式来进行不动产继承。
考虑到继承关系的复杂性,以及登记机构的实际审查能力,建议当事人也可以先行办理相应继承权公证,然后再提出登记申请。这样既保证了申请事项的真实准确性,避免产生其他经济纠纷,同时,也有利于登记事项的快速办理,及时维护好自身的财产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不经登记物权已经生效。但是,处分该不动产时,应先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到继承人的名下后,才能过户。
未经公证的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长江也要登记?
是的!根据2019年自然资源部重要工作部署,要求对长江干流进行确权登记,长江干流流经的9个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这项工作。长江干流(安徽段)的确权统一登记工作由安徽省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配合自然资源部完成相关工作。
长江干流安徽段流经安庆市、铜陵市、池州市、芜湖市、马鞍山市共5市22县(区),主要为冲击平原河流段,长约416公里,俗称“八百里皖江”,其流域面积6.6万平方公里,占安徽省总面积的4.73%,约占整个长江流域的4%。长江干流自安庆市宿松县进入安徽省境内,由西南向东北斜贯安徽省的5市22县(区),至马鞍山市和县乌江附近流出。
开展长江干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有六个步骤:资料收集、预划登记单元界线核实、权属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通告和公告、数据成果集中汇交和接边整理入库。其中资料收集工作是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中最基础的工作,涉及发改、水利、生态环境、民政、农业、林草等多个单位的相关资料成果,对登记工作中底图制作和关联信息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省已经完成了资料收集工作及单元划定工作,底图制作及界限核实正在进行中。预计明年三月长江干流(安徽段)确权登记发证。
不光是长江要登记,今后您身边的公园、湿地、森林公园等自然资源都将逐步实行统一确权登记,如黄山、天柱山国家级地质公园;扬子鳄、升金湖、牯牛降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湿地及我省各大名胜风景区都是我们登记的对象。
权属清晰、权责明确是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监管的前提和基础,统一确权登记解决的就是资源资产归属不清,权责不到位、权利交叉重叠、边界模糊的问题,清晰界定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建设美丽中国。
民间借贷不动产抵押要办理登记吗?
在生活中,很多人会向个人或非金融机构以不动产抵押办理借款,民间借贷不动产抵押已经发展为资本融通的重要手段之一了,那么,民间借贷不动产抵押业务要去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吗?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不办理抵押登记,有可能导致抵押无效。同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发现,由于不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无法辨别权证真伪及抵押物是否重复抵押,最后造成钱也借了,人也跑了,证还是假的,维权之路艰难漫长。
民间借贷不动产抵押该如何办理登记呢?
首先,按照《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三十九条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然后由抵押人同抵押权人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共同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并向登记机构交验以下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不动产权属证书。
登记机构在收到登记申请后,在资料齐全、权属清晰、符合登记条件的情况下会对抵押物设立抵押登记,并向抵押权人发放不动产证明,待债权消灭后,可持该证明到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权的注销登记。当前我省抵押登记三个工作日可办结,部分地市可达到即时办结,注销登记多数地区可即办即结。
长期以来,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于民间借贷抵押登记业务都持谨慎办理态度,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经济发展需求的增强,民间借贷业务越来越多,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省中心提醒广大读者朋友涉及民间借贷时一定要持谨慎态度,符合登记条件尽量去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做好风险防范。
离婚后给孩子买房,谁去办证?
甲乙两人经民政局协议离婚,二人约定其独生子丙监护权归甲。现甲意欲为其子丙购买一处商品房,由谁去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合适呢?
因未成年人行为能力方面的限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1.9.2中具有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至于监护权的约定,《民法总则》第三十条将其予以明确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即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设权登记的,由监护人一人代为申请即可,存在监护权协议约定的情况下,为处分或限制登记的,依据《规范》1.9.1第3条规定:“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可见其原则上应由全部代理人共同申请,若有特别授权则可以由一人申请,但是其有关监护权的协议是否系具有监护资格主体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仅凭一张监护权协议中明确具有监护权的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是无从查证的,假如有多个监护人,一人出具虚假监护权协议而代为申请登记的,则有可能会损害未成年人利益。此种情形可参照《规范》中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规定,可以提交经公证的监护权协议,若未公证则应在登记机构现场人员见证的情形下现场签订监护权约定协议。同时登记机构可就是否可以一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代为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等予以询问,取得所有具有资格的监护人的一致意见。至于协议监护的监护人的范围应依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顺序,具有在先顺序监护人的,由在先顺位监护人优先协议约定。
对于上述案例中这种给未成年人丙购买不动产而申请的登记系设权登记,由甲方单独去申请即可。如果后期涉及处置丙的不动产,应明确甲乙之间系监护权约定还是抚养权约定。存在监护权约定的,亦需具有监护权资格的主体共同至登记机构并经登记机构见证后予以由约定监护权归属之人代为申请。
伪造不动产权证可追究刑事责任吗?
市民王某同抵押权人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不动产登记人员发现其提交的《不动产权证书》证载信息与电子登记簿信息不一致,经认真核查,发现该证书系伪造。后经询问得知,原来王某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取得合法土地手续,在分散登记时一直可以办理抵押登记,近期抵押期满急需续贷,一时糊涂怕完善用地手续耽误时间直接找人伪造了《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部门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目前,涉案当事人已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金500元的行政处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相关部门除没收违法证书外,相关责任人 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一,民事责任。即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根据损失情况,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行政责任。如果相关责任人有违法所得的,则没收其违法所得。对违反治安管理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 印章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刑事责任。如果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有关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动产登记部门在此正告那些投机取巧的不法分子,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对假冒权利人或使用虚假材料骗取不动产登记的行为我们将发现一起严厉打击一起,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坚决使用法律手段维护不动产登记安全及政府公信力。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在购买房产等涉及不动产交易时应当小心谨慎,保持必要的警惕,甄别证书、证件的真伪,必要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规范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等材料查询证书真伪,避免财产受到损失。
买房时如何防范“一房多卖”?
近年来,随着房价不断上涨,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卖方“一房两卖”的现象时有发生,使买房者蒙受巨大损失。看以下案例:
2006年,甲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到房产管理局办理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2008年2月,该公司又把同一套房屋出售给乙,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在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交易合同登记备案,乙在签订合同后依约交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2009年,该开发公司向乙交付房屋,乙随即装修入住。甲乙均未办理涉案房屋的预告登记和转移登记。2011年,甲以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登记备案,等同于预告登记行为,开发公司与乙签订合同时间、合同登记备案时间均在其后,且开发公司再次处分房屋的行为未经其同意应属无效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乙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并对其物权权益优先保护。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乙与该公司的购房合同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房管局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行为对物权不发生效力,据此驳回甲的诉讼请求,甲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在我国法律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和预告登记是两项不同的制度,二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别。预告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定的一种物权登记制度,这项以保障将来发生的不动产变动为目的的登记制度,是为保障预告登记权利人将来实现债权的一种特殊的公示方法。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项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经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买受人可以享有产权人的部分权利。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一项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是房地产管理部门规范商品房预售活动的一项行政手段,其功能是服务于管理部门了解商品房销售状况、督促开发企业合规使用预售款、杜绝“一房多卖”“重复抵押”等现象的行政管理活动。但是,在产权保护和法律效力方面,却存在先天不足,法律上并未规定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优先于其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也未明确未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是无效还是不能对抗第三人、是否可以对抗随后成立的物权变动等内容。
因此,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并不当然产生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不具有预告登记的功能。本案中,甲认为已办理合同登记备案便等同于预告登记的观点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在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并未明确优先保护登记备案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对于“一房多卖”情形下,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法院原则上会按照如下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①已经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②合法占有房屋;③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本案中,甲和乙在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后均未申请预告登记,两人的登记备案的合同均不发生物权效力,鉴于乙已经装修入住符合合法占有情形,故法院认定乙与开发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可以继续履行。
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温馨提示您:为保障您的不动产权益,购房时请务必慎重,建议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及时去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才能坚决杜绝“一房多卖”行为,降低交易风险。
离婚后房产过户单方持离婚协议可以办理登记吗?
小王和小张感情不和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的房屋归小张所有,离婚后小王去了外地,两人失去了联系,小张独自拿着离婚证和协议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登记机构能否直接办理?
首先,我们来看看哪些不动产登记可以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这样规定的: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因此,持离婚协议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并不在条例列举的单方申请情形之中。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离婚协议书是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意见的协议,本质上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可以事后修改或撤销。离婚协议并不具备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政府出台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文书所具有的公示效力,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因此除非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例外规定,持离婚协议的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关不应予以办理。
按照《物权法》第9条、第14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即便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动产归另一方单独所有,由于离婚分割协议本质是一个民事合同,该约定并没有导致不动产的物权发生变动,该不动产仍属双方共有,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仍需当事人完成履行行为,共同申请办完转移登记,不动产才真正归另一方单独所有。
约定不动产归另一方单独所有的离婚协议即便经过公证,当事人一方也不能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因为,公证仅仅是强化了离婚协议的效力,强化了协议的真实性,但真实有效的协议和公证本身并不能产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虽然《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归配偶一方所有,但是双方未进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登记,物权的转让不发生效力,涉案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当前,很多夫妻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仅仅约定了不动产的归属,但往往没有及时办理不动产的转移登记,过了一些时间后,失去联系,受让方往往会单方持离婚分割协议,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的转移登记。而登记机构一般会要求协议双方前来共同申请,由此,引发了很多矛盾。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除了加强不动产登记方面的法律知识普及外,登记机构可与民政部门多沟通,让民政部门提醒当事人,及时根据离婚分割协议办理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啥?
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从今往后,这些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将统一进行确权登记。省不动产登记中心人士介绍说,自然资源部等多部门今年联合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这标志着我国开始全面实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迈入法治化轨道。
那么,为什么要实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谁来登记?登记之后有什么用?……大家一起来共同学习一下吧。
1、为什么要实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矿产资源等所有自然资源统一进行确权登记,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法治化,将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有利于落实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2、由谁来对自然资源进行确权登记呢?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会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大江大河大湖和跨境河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海域、无居民海岛、石油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具体登记工作由国家登记机构负责办理。
各省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由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具体登记工作由省级及省级以下登记机构负责办理。
市县应按照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跨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由共同的上一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登记机构办理。
3、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未来将如何应用?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立足于保护产权、服务自然资源管理的需要,其成果要建立涵盖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和公共管制要求等内容的自然资源登记“一个簿”、产权管理“一张图”和信息“一张网”。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上,开发、扩展全国统一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实行全国四级登记机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统一管理、实时共享,有效提高自然资源监督管理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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